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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与可转债的区别

时间:2024-02-21 11:44:38 编辑:莆仙君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包括:1、可交换债券是由公司股东发行的,而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2、可交换债券在债券到期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债券与股东的股份进行交换,可转换债券可以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转换为公司股票。【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可交换债券是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到期可选择与发行债券的股东进行可交换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交换。 可转换债券是公司发行的,到期可选择按事先协议中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 经 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区别?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可转换债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可转换债券 英语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一、什么是可交换债、可转债,以及二者的关系1、可交换债券是“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的简称。可交换债简单说就是为大股东减持股份,首先要有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然后附加了一份期权,购买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注意实质上是新增股份,可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2、可转换公司债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在符合特定的条件,在特定时间下转换为普通股票。实际上就是为公司的股东减少所持有的股份。3、二者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交换债券属于可转换债券的一种。二、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有什么主要区别1、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所在的未来发行的新股,而可交换债券是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2、我们要注意的是可交换债券是交换原有股份并不新增股份。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公的股本扩大;可交换债券换股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3、二者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二者期限的计算起始点都是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但是可转换公司债是六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交换公司要经过十二个月后才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


可转债和债券的区别

可转债是可以以股份或其他形式转换的债券,债券就是公司或国家发行的拓展资料: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2.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