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部门有哪些?
公共部门是指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进行公共管理,致力于增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组织和机构,最典型的公共部门是政府部门,它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目标是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不偏向于任何集团的私利[1]。
由政府出资进行经济活动的诸如国防、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福利规划等经济领域公共部门在现代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公共部门的主要类型
由于人们在认定公共部门内涵和外延时 ,采纳的标准和评价方式不同 ,所以,对公共部门范畴的界定并不统一。我们在分析公共部门的内在性质和外延范畴时,根据一系列标准和特征,将公共部门的范围和主要类型划分以下几类[1]。
第一类公共组织是指,公共部门体系中具有最为突出特征的一大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运营经费全部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划拨,追求公共利益实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家政权组织系统,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传统意义上,它们构成“公域”的中心,是公共组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类公共组织是指,由国家政权组织委托和授权的,从事公共服务的,为公众提供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其运营经费一部分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的划拨,一部分来源于为收回成本而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体系。在我国,它们是从事公共事业服务的国有的或民营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包括公立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公立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社区公益服务组织、社会工作的志愿者组织等。今天,它们也属于“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门。尽管这些组织越来越多地采用企业化经营的模式,形成了企业式的运营过程,但是,由于它们的基本性质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与私营企业不同,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也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第三类公共组织是指,由政府出资组建,生产社会需求的物质产品,以盈利和国有资产增值为目的,以企业化方式运营的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各种国有企业和公司。在内部经营方式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区别不大,但由于其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运营资源来源于公共的资源,又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可视为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区别
法律分析:1.管理者不同 公共部门管理的管理者以国家政府或企业为主;私人部门管理的管理者以单人或多人管理为主。2.使命不同 公共部门管理是为公众服务,追求公共利益;而私部门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3.实质不同 私人管理为了实现组织目标,更多着力于提高效率上;而公共管理不仅要注意到效率问题,而且还要兼顾研究公平问题。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疫情防控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具有监督管理职权包括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医疗、防疫机构是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疫情防控是由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每个省、市、县 ,都会有疫情防控指挥部 ,具体疫情隔离实施的部门 ,是市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参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关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公共卫生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