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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回答与授权立法

时间:2024-02-25 19:30:22 编辑:莆仙君

简述行政立法的种类

法律分析:(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简述行政立法的种类

行政立法的种类包括: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土地登记相关知识行政法一至三章笔记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内容上: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形式上: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不得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了解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的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3、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4、行政机关的特征: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相对独立性;领导从属制和首长负责制;具有社会、专业和服务性。 5、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打字员、清洁工、修理工等)以外的工作人员。 6、衩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但可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行使授权的行政管理权时,具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行政主体。只能是事业性质组织。 7、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可以是任何性质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形成的法律关系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根据实施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必须由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分: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法律效果条件。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6、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和剥夺、限制权益;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7、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8、行政行为的生效:具体(即时、送达、附条件)和抽象(公布、附期限)。 9、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吊销;废止。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是什么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如下:(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2)效力不同。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二、授权立法的范围是什么授权立法的范围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授权立法在我国有几种形式

依据行政立法的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一、日本在进行授权立法时,施以如下限制:1不允许莫视国会立法权那样的一般性、包括性的委任即所谓空白委任,而必须是个别的,具体的授权。授权法必须具体写明授权的相对人、目的、授权事项,尽可能明确规定委任的范围、程序。2由宪法或法律规定专门授予行政机关以制定法规,这类授权不得再授权。(3)就法规的内容而言,不许超越授权法所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改变或废止法律本身的规定;法规的内容应有可能实现并应明确具体。二、分类(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三、特别授权立法具有两个特点:1所制定的法规取得同法律同等的效力,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2)具有试验性立法的性质,本应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因为经验不足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暂不宜制定法律予以调整,因而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待条件成熟后,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法律依据:《宪法》第89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1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