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领导成员
许前飞 男,195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周继业 男,195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褚红军 男,196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何 方 男,195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刘嫒珍 女,196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李玉生 男,1964年12月出生,民革委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徐清宇 男,196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唐伯荣 男,195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谢国伟 男,196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刘亚平 男,196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李后龙 男,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江苏省检察院的领导成员都有谁?
江苏省检察院的领导成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严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晓林。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剑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检察长徐安简介。男,汉族,1952年9月出生,江苏丰县人,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文学学士学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1978年吉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1983年7月国家安全部办公厅秘书、第一秘书处副处长;1986年5月云南省德宏州国家安全处副处长。1992年5月国家安全部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7月国家安全部十局局长;1998年12月国家安全部办公厅主任。2000年3月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厅长、党委书记;2001年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家安全厅厅长、党委书记;2007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2008年1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2008年2月任现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代表、中共广东省第九届、第十届省委委员。
许前飞 目前你是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 如果中央政法委要关注 李奎昌的案件 你们准备怎么解释 要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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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江苏省高院领导成员有哪些?
江苏省高院领导成员由许前飞和周继业,褚红军等。其中许前飞是1955年10月出生的,男性是中共党员,现在担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所以说他的权利是非常大的,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一、 关于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足以可见该高院的历史悠久。它的主要职权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以及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等其他的案件。并且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在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足以可见江苏省高院的实力。全院现在有在建人员638人,其中本科学历以上584人,博士21人,研究生146人。所以说江西省高院的人才是非常多的实力,很有保障。二、 人民法院的作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认真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的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说,人民法院就是非常有利的保障。人民法院也用他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他可以审判刑事案件,审判民商事案件,审判行政案件。所以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审判工作同时还包围叫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等活动,那么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可以让公民们自觉地了解学习法律,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综上所述,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江苏省高院的实力也是非常的强,旗下的人才也有很多。
云南省高院院长电话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2/4)外,时至下午1-2时间云南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依趁云高院无外界目居证人目睹之机、故...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畏罪潜逃,昭通中院一审判死刑,明明是非常正确的,何以又节外生枝,因为李犯走投无路的“自首”和并不存在的“积极赔偿”,就改判了死缓呢?肯定是有原因的。但绝对与李家没有关系,很简单,不是因为云南高院所说的“李家一穷二白,没钱行贿”,而是因为据报道,连李昌奎的哥哥及其他家属也对这个改判感到意外!李家没有活动,李昌奎却莫名其妙地被免死了,难道真是云南高院发了大慈大悲之心,在认真贯彻最高院的“少杀慎杀”精神,可惜最高院并无这样明文精神!再者云南高院也绝对不是一个什么讲仁慈的地方,即使它不象有的内幕人士透露的那样是“杀人犯交易所”!可以肯定,这次改判,一定有鬼!是不是象有的网友说的那样,为杀人狂魔赛锐免死铺路?我不得而知,(赛2008年杀人,云南高院至今都没判下来,的确叫人起疑。)但是可以肯定,一定有鬼!
据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讲,他们的改判是经过了二十七人审判委员会的。谁是这个审判委员会里的核心人物,并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呢?那只能是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兼首席大官许前飞了。可以肯定,只有还有一点良知的人——何况是法官——都不会支持改判,而且据田成有说审判委员会里确实有不同的意见。究竟有多少人有不同意见,我们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终于有人力排众议,“统一了认识”,并最终作出了荒谬绝伦的改判。这个人是谁呢?这个人就是云南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
所以,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不是许前飞,谁都不能改变昭通中院的死刑判决! 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还知道,如果没有不可告人的黑幕,许前飞是绝对不会迫使审判委员会作出这么一个荒谬绝伦的改判的,他们绝对不可能是真正为追求什么司法进步,或会为了践行什么所谓的、伪人道的“少杀慎杀”理念而去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尽管他当初可能没有料到此判会引起的社会不满会是如此的强烈。
结果,此案一经披露,群情激愤。云南高院一下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种情况下,云南高院再不对民众作出一点回应,那就实在说不过去了。按理说,对这个改判的解释,只有自始至终经手这个案子的审判委员会的核心人物,云南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才最有发言权,才最讲得出个所以然。不过,堂堂高院院长,出面回应,也实在不雅,更何况,他也不可能说得出个什么所以然。所以只得委托赵建生,田成有二位副院长出面挡一挡了。可以肯定,田赵二人的回应,决不是一时兴起的临场发挥,可以说他们是经过了充分的准备的,准确地说,他们的讲话要点是经过了许前飞的完全批准的,或者简直可以说他们所表达的观点,其实就是许要表达的观点。田赵二人一通谬论之后,受到媒体激烈炮轰,而此二人并未因言论不当受云南高院的批评,即是明证。
就这样,从操纵改判,到回应媒体,一概没有许前飞的影子,好象他与这件事毫不相干似的。不过,许大院长最后还是露脸了。他不象田赵二人,这回他露出的是一张善人的脸。他在哪露的脸呢?且看云南高院送达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的《再审决定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看看,“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多么好的院长!在田赵二位副院长无聊的狡辩之后,“本院院长”终于露出了他正义的面容!他也觉得改判有问题了,“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不过,我们有点好奇,这个案子都审了这么久了,“本院院长”才觉得有必要再审,是不是太晚了一点?坦率地说,恐怕不是“本院院长”,而是广大的正义的民众觉得“有必要再审吧?”否则,许大人的正义,来得何其迟也?另外,从《再审决定书》来看,许大人好象还撒了一个弥天大谎。决定书上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请问:二审判决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今年的三月份吧?那么王廷礼、陈礼金什么时候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呢?请看新华网云南频道2011年7月5日报道:“……王廷礼还说,一审二审分别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县进行审理。一审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庭审,拿到判决。但是‘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他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高院改判了几个月,李犯已在狱中享受死缓待遇了,受害者家属“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这不是想瞒天过海是什么?而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却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好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受害者立马就知道,并提出申斥。这不是欺骗又是什么?《再审决定书》又说:“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三月份作出判决,七月份在舆论压力下决定派人审查,居然也说是“及时”。这个《再审决定书》是许前飞通过了的吧?许大院长,笔者真佩服你的勇气!笔者只想问下你,你何必要撒这个谎呢?整个改判过程,许是幕后的真正核心人物,但一直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只是在让民众稍感欣慰的《再审决定书》中露出一丝正义的面容,只可惜又露出了一点马脚。
总之,李昌奎案改判,疑点重重。锐杀人案发生在2008年,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压在云南高院,到现在还没判下来?是什么原因呢?还在等什么呢?与本案有关吗?另外,有内部人士大胆揭露:云南高院其实是杀人犯的交易所。很多法官都有线人,直接找案件当事人要价,因此很多毒犯本该死刑的被判死缓,而这种案件社会影响不大难以引起公众注意。云南高院已完全堕落变质,走向了反面。这些令人恐惧的说法,是不是也是事实呢?对以上种种猜测,恐怕只有许前飞院长的解释最有说服力了。
望采纳。
许前飞跟李昌奎案肯定有牵连,要不然怎么会判死缓?
作者:飘风408 回复日期:2011-07-07 11:35:11 回复
老子也是学法律的,听了云南高院的所谓副院长赵建生的解释,肺都气炸了,这龟孙子的解释非常牵强。最高院的解释:“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个解释里面包含着一个潜台词——受害者有过错。纵观本案,死者方根本没有过错。首先说提婚一事:提婚是罪犯李昌奎的一厢情愿,他看上了谁就要取谁,他多次到受害者家里强行提婚,多次对受害者家人骚扰,应该受到治安以上的处罚,然而,在赵建生那里,受害者家人不同意婚事,却成了受害者的过错,李昌奎的“骚扰”成了对罪犯减轻惩处的依据。再看最后的纠纷,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因水管收费与受害者的母亲陈礼金发生纠纷,属于邻里之间的小纠纷,纠纷的当事人是“陈礼金”、“李昌国”,李昌奎在千里之外打工,没有在现场,不是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停息后,李昌奎从千里之外跑回纠缠打闹,属于寻畔滋事,李昌奎的“寻畔滋事”与前面的“水管纠纷”是两回事了,在李昌奎的寻畔滋事中,陈礼金没有过错。赵建生这个龟儿子把本案的寻畔滋事杀人简单的说成是邻里纠纷的激情杀人,(刑法里的因果关系只讲“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其为罪犯开脱的嫌疑非常明显。再看两名受害者与李昌奎的关系,两名受害者没有直接参与前面的水管纠纷,李昌奎杀害两名受害者是另有所图,从李昌奎强奸受害者王家飞来看,他是在实现以前占有王家飞的欲望,因此。此次杀人属于蓄谋杀人,从杀害3岁小儿看,属于滥杀无辜,其杀人性质与赵建生所说的“因邻里纠纷杀人”相去甚远。无论从杀人性质还是从杀人数量上看,对李昌奎以自首情节判处死缓,都没有依据。
从本案也看出,中国目前的法制是多么的糟糕。现在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目前王家飞的父亲因本案判决不公肯定与高院法官不和了,也就是说在闹纠纷了,现在王父亲将赵建生杀死,按赵建生的理由,王父亲会判什么刑罚?
作者:ww7999 回复日期:2011-07-07 12:43:06
赛锐是什么人?他父母是什么官?和云南高院的法官有什么关系?
1、药家薪,本身是一个交通事故,却在“激情”下杀害了下班回家的女人,
张妙!但是,在法院判决中,收买很多“砖家”,认为弹惯了钢琴,导致激情杀
人。貌似砖家都在现场,难道他连道具和钢琴都分不清楚?幸亏不是开音乐会,
否则,岂不是造成大屠杀?所以,一度在众多法律砖家的反驳声和网民的呼喊声
中,陕西高院最终还是对其执行了死刑,这是民意PK法律之后的胜利!
2、夏俊峰,原本是个街头小贩,和死者城管队员属于老鼠和猫的关系。结果
,遭遇殴打等等暴行之后,被逼无奈,情绪时空杀人,却因为死者是国家公务人
员,结果法律一再挑战民众底线,把夏俊峰拉到了死刑的风口浪尖!而更重要的
是,城管队员居然做伪证,无非就是挑战名义,把夏俊峰置于死地。因为死者是
高人一等的城管队员,国家干部级别。一个小屁民就践踏了城管的尊严,所以,
夏俊峰在他们眼里,只有一死,才能让他们知道什么叫等级!目前法律和民意,
仍然在拉锯战中,夏俊峰生死未卜,却牵动众多网友神经!因为,这是弱者杀死
了强势集团!
3、李昌奎,确切的说,他是很侥幸逃脱死刑的。虽然他家境贫寒,杀人手段
极其残忍,却因为在警察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才“自首”,然后作为从轻处罚
的依据!而民意一浪高过一浪,要求死刑。结果是高院改判死缓。而他本身是弱
者,死者王加飞和她弟弟也是弱者。相信他们家没有能力贿赂法官们。那么法院
为什么要轻判?后来因为赛锐案,才知道,这只不过是高院玩的障眼法。所以,
李昌奎若能不死,应该感谢赛锐!、赛锐。典型的官二代,富二代集于一身。杀人手段那更是残忍至极!死者
吴倩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因为不同意和他谈朋友,就遭遇残忍奸杀,头都被割
了下来。而这个案子一拖再拖,直到李昌奎的出现,终于让看到了事情的转
机,用他作为掩护,顺利的立起不死的标杆!结果没有出乎意料,都判死缓。
审判长:赵伟
代理审判员:王开武
代理审判员:何丽萍
时任书记、院长:许前飞
常务副院长:郑蜀饶
副院长:赵建生、李思明、杨为栋、王树良、田成有
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何丽萍、王开武,书记员:杨燕。
(注释:赛锐的直系亲戚就在云高院)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标杆”,就是为赛锐不死做准备而已!有人会问,凶手亲戚能一手遮天吗?这就涉及利益共同体的问题,今天我帮你的忙,明天你帮我的忙,相互包庇利用,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武汉大学有哪些在商界比较成功的校友?
雷军,毕业于武汉大学计算机系,现任小米公司CEO、金山公司总裁。
张云,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黄正东,武汉大学法学院是美国芝加哥“黄正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大律师。
杨志,毕业于武汉大学病毒学习美国哈佛大学微生物学硕士,第一支专注于中国投资的生命科学基金创始人兼董事长。
云南高院院长许前飞定是收了李昌奎的好处,要想杀人应该到云南去杀,杀许前飞全家肯定不会判死刑。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畏罪潜逃,昭通中院一审判死刑,明明是非常正确的,何以又节外生枝,因为李犯走投无路的“自首”和并不存在的“积极赔偿”,就改判了死缓呢?肯定是有原因的。但绝对与李家没有关系,很简单,不是因为云南高院所说的“李家一穷二白,没钱行贿”,而是因为据报道,连李昌奎的哥哥及其他家属也对这个改判感到意外!李家没有活动,李昌奎却莫名其妙地被免死了,难道真是云南高院发了大慈大悲之心,在认真贯彻最高院的“少杀慎杀”精神,可惜最高院并无这样明文精神!再者云南高院也绝对不是一个什么讲仁慈的地方,即使它不象有的内幕人士透露的那样是“杀人犯交易所”!可以肯定,这次改判,一定有鬼!是不是象有的网友说的那样,为杀人狂魔赛锐免死铺路?我不得而知,(赛2008年杀人,云南高院至今都没判下来,的确叫人起疑。)但是可以肯定,一定有鬼!
据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讲,他们的改判是经过了二十七人审判委员会的。谁是这个审判委员会里的核心人物,并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呢?那只能是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兼首席大官许前飞了。可以肯定,只有还有一点良知的人——何况是法官——都不会支持改判,而且据田成有说审判委员会里确实有不同的意见。究竟有多少人有不同意见,我们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终于有人力排众议,“统一了认识”,并最终作出了荒谬绝伦的改判。这个人是谁呢?这个人就是云南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
所以,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不是许前飞,谁都不能改变昭通中院的死刑判决! 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还知道,如果没有不可告人的黑幕,许前飞是绝对不会迫使审判委员会作出这么一个荒谬绝伦的改判的,他们绝对不可能是真正为追求什么司法进步,或会为了践行什么所谓的、伪人道的“少杀慎杀”理念而去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尽管他当初可能没有料到此判会引起的社会不满会是如此的强烈。
结果,此案一经披露,群情激愤。云南高院一下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种情况下,云南高院再不对民众作出一点回应,那就实在说不过去了。按理说,对这个改判的解释,只有自始至终经手这个案子的审判委员会的核心人物,云南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才最有发言权,才最讲得出个所以然。不过,堂堂高院院长,出面回应,也实在不雅,更何况,他也不可能说得出个什么所以然。所以只得委托赵建生,田成有二位副院长出面挡一挡了。可以肯定,田赵二人的回应,决不是一时兴起的临场发挥,可以说他们是经过了充分的准备的,准确地说,他们的讲话要点是经过了许前飞的完全批准的,或者简直可以说他们所表达的观点,其实就是许要表达的观点。田赵二人一通谬论之后,受到媒体激烈炮轰,而此二人并未因言论不当受云南高院的批评,即是明证。
就这样,从操纵改判,到回应媒体,一概没有许前飞的影子,好象他与这件事毫不相干似的。不过,许大院长最后还是露脸了。他不象田赵二人,这回他露出的是一张善人的脸。他在哪露的脸呢?且看云南高院送达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的《再审决定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看看,“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多么好的院长!在田赵二位副院长无聊的狡辩之后,“本院院长”终于露出了他正义的面容!他也觉得改判有问题了,“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不过,我们有点好奇,这个案子都审了这么久了,“本院院长”才觉得有必要再审,是不是太晚了一点?坦率地说,恐怕不是“本院院长”,而是广大的正义的民众觉得“有必要再审吧?”否则,许大人的正义,来得何其迟也?另外,从《再审决定书》来看,许大人好象还撒了一个弥天大谎。决定书上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请问:二审判决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今年的三月份吧?那么王廷礼、陈礼金什么时候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呢?请看新华网云南频道2011年7月5日报道:“……王廷礼还说,一审二审分别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县进行审理。一审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庭审,拿到判决。但是‘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他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高院改判了几个月,李犯已在狱中享受死缓待遇了,受害者家属“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这不是想瞒天过海是什么?而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却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好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受害者立马就知道,并提出申斥。这不是欺骗又是什么?《再审决定书》又说:“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三月份作出判决,七月份在舆论压力下决定派人审查,居然也说是“及时”。这个《再审决定书》是许前飞通过了的吧?许大院长,笔者真佩服你的勇气!笔者只想问下你,你何必要撒这个谎呢?整个改判过程,许是幕后的真正核心人物,但一直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只是在让民众稍感欣慰的《再审决定书》中露出一丝正义的面容,只可惜又露出了一点马脚。
总之,李昌奎案改判,疑点重重。锐杀人案发生在2008年,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压在云南高院,到现在还没判下来?是什么原因呢?还在等什么呢?与本案有关吗?另外,有内部人士大胆揭露:云南高院其实是杀人犯的交易所。很多法官都有线人,直接找案件当事人要价,因此很多毒犯本该死刑的被判死缓,而这种案件社会影响不大难以引起公众注意。云南高院已完全堕落变质,走向了反面。这些令人恐惧的说法,是不是也是事实呢?对以上种种猜测,恐怕只有许前飞院长的解释最有说服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