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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

时间:2024-03-07 15:29:29 编辑:莆仙君

为什么数据是生产资料,大数据有什么用啊?

大数据有什么用呢?可能大家对此并不是非常了解,只是笼统的会感觉到大数据,对用户信息的分析,更加的了解,甚至在大的范围之内可以概括很多的方向,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大数据的作用,针对的对象不同,可能价值有很多的差别,比如在企业看来,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知道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制定出更好的营销方案以及服务的方式,可是对于普通人来说这种大数据能够有更好的学习方法,因为这种信息获得的全面的吸引,我们能够看到这种方式还是非常独特的。不过在面对大数据的使用中也发现有些地方使用的时候还是非常的不同,能够对用户的销售数据作出更详尽的反馈。甚至对某一种的消费群体能够做出更准确地分析,从而制定不一样的营销策略。大数据的技术应用,重要的还是它的价值观念,在这个事情中我们能够看到这种资源的相互利用,所带来的影响还是非常的重要,所以也应该看清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这些改变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各种信息系统的总结,能够更深入地去看到数据分析,从而了解整体的需求这种发展前景还是非常的巨大,在很多企业看来,利用大数据确实可以获得很好的效果。说的最直接一些,就比如大家在网上看到某种东西,随后就会推荐自己所关注的这方面的东西,从这点上就能够看出大数据真的很有用。

大数据局是干什么的?

大数据局的主要职能是:1、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拟定大数据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组织实施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相关工作。2、统筹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放应用。3、统筹协调智慧城市建设的整体推进工作等。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政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5、完善全市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全市跨部门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扩展资料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发挥数据整合作用,为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提供技术基础;同时对数据经济的发展进行管理和引导。传统的信息多头交叉管理,使得“信息孤岛”现象不可避免。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在大数据管理机构设立过程中,基本上是以政务信息富集的部门作为班底来组建,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如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以构建全市数据资源共享体系为重要目标,山东省大数据局将解决部门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问题作为重要任务,江西省大数据中心直接在省信息中心挂牌成立,都体现了这一趋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大数据局

什么是数据、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数据:

科学实验、检验、统计等所获得的和用于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查证、决策等的数值。
在计算机系统中,各种字母、数字符号的组合、语音、图形、图像等统称为数据,数据经过加工后就成为信息。

数据库:

数据库(DataBase,DB)是一个长期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有组织的、有共享的、统一管理的数据集合。她是一个按数据结构来存储和管理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数据库的概念实际包括两层意思: (1)数据库是一个实体,它是能够合理保管数据的“仓库”,用户在该“仓库”中存放要管理的事务数据,“数据”和“库”两个概念结合成为数据库。 (2)数据库是数据管理的新方法和技术,他能更合适的组织数据、更方便的维护数据、更严密的控制数据和更有效的利用数据。

数据库管理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是一种操纵和管理数据库的大型软件,是用于建立、使用和维护数据库,简称dbms。它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以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用户通过dbms访问数据库中的数据,数据库管理员也通过dbms进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它提供多种功能,可使多个应用程序和用户用不同的方法在同时或不同时刻去建立,修改和询问数据库。它使用户能方便地定义和操纵数据,维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进行多用户下的并发控制和恢复数据库。

数据库系统:

数据库系统(database systems),是由数据库及其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它是为适应数据处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数据处理的核心机构。它是一个实际可运行的存储、维护和应用系统提供数据的软件系统,是存储介质、处理对象和管理系统的集合体。

数据库系统(database systems),是由数据库及其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它是为适应数据处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数据处理的核心机构。它是一个实际可运行的存储、维护和应用系统提供数据的软件系统,是存储介质、处理对象和管理系统的集合体。

数据库系统DBS(Data Base System,简称DBS)是一个实际可运行的存储、维护和应用系统提供数据的软件系统,是存储介质、处理对象和管理系统的集合体。它通常由软件、数据库和数据管理员组成。其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各种宿主语言、实用程序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由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数据的插入、修改和检索均要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管理员负责创建、监控和维护整个数据库,使数据能被任何有权使用的人有效使用。数据库管理员一般是由业务水平较高、资历较深的人员担任。


什么是中文数字化资源

中文数字化资源也被称之为数字资源或电子资源,目前尚没有严格定义。从广义上看,它是文献信息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多媒体技术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信息资源总和。从狭义上看,有时又可称为电子出版物,按照我国的规定[3],它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 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图书馆的馆藏主要是较系统化、经过组织的知识,因此作为馆藏的数字化资源更多是侧重于狭义意义上的电子资源。与传统印刷型文献相比,数字化资源类型更为丰富。例如,从数据组织形式上看,可以分为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网页和多媒体资料等;按存储介质则可分为磁介质和光介质两类,每类又可分为多种;按数据传播范围可分为单机和网络化两类,而利用方式上则存在本地利用和网络租用两种形式的不同。各种分类方法存在一定交叉,图书馆需根据自身条件和环境选择合适的类型作为馆藏。
望采纳


什么是数字化教学资源

数字化教学资源一般指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应用《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应用》是以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应用为实例的实践操作教程,主要对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基本概念、网络多媒体辅助教学模式与技术进行阐述与探讨,内容包括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概述、数字化网络教学技术基础、数字化网络教学平台应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应用、数字化图书馆、校园一卡通应用、电子邮件与计费网关、教务管理系统、下一代因特网的发展前景与数字化校园等。本书兼顾理论、技术与应用等多个层次,涉及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应用中的相关热点。数字化教学是指教师和学习者在数字化的教学环境中 ,遵循现代教育理论和规律 ,运用数字化的教学资源,以数字化教学模式进行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活动。简单的说,数字化教学就是利用多媒体教室、电脑等现代化多媒体载体进行的教学。数字化校园是以数字化信息和网络为基础,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上建立起来的对教学、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生活服务等校园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存储、传输和应用,使数字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利用的一种虚拟教育环境。扩展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的设计与开发原则1、教学性原则:资源应能满足教与学的需求;2、科学性原则:资源应能正确反映科学知识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3、开放性原则:资源库应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师生都可以将自己的电子作品纳入其中;4、通用性原则:在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下,教学资源应能适用于不同的教学情境和多种形式的学习;5、层次性原则:数字化教学资源应实行模块化管理,使学习者通过对不同层次资源的使用和重组,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个性化潜能;6、经济性原则:应以最少的投入开发出高质量、高性能的教学资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数字化教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数字化教学资源

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标准体系、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

  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统筹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统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领导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资源采集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及向社会开放的依据。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形成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或者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向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采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采集。

  需要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依法保障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处理、存储,满足共享开放的需要。第三章 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或者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接入共享平台。国家部委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做好衔接。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8.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9.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六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八条 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九条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在市政府公报公开,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第十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第十一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