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西宁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军事机密的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第四条 市城建部门主管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城市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旧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条 市城建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地政管理。第七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经市城建部门审查其用地性质、位置和范围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续。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扩大用地面积,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闲置不得超过二年。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用地上安排料场、运输通路或其它临时设施,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条 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规定的红线位置和规划要求设计的图纸,经审查签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接建筑工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总体设计或单项设计时,由建设单位报请市城建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测绘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因施工需要移动时,须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报请文物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报告,并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请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市城建档案馆。第二十一条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旧房时,应修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修建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临时建筑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城建部门批准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属临时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临时设施;
(二)国家建设拆迁安置的过渡性建筑;
(三)集贸市场的轻型建筑;
(四)单位围墙内自建的生产、营业等用房;
(五)可移动的服务设施。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修建临时建筑,地点不临主要街道、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审查,由区城建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地点临主要街道或建筑面临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审查,并报市城建部门批准后,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的修建,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及结构进行,不得影响市容观瞻。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占用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家建设需要时,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严禁修建临时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等市政设施范围以内;
(二)妨碍临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产生污染环境的粉尘、噪音、恶臭、高频电波等;
(四)影响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处滑坡、塌方、洪水淹没危险地段。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七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一条 不得在市区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店外经营。冷饮摊点按照各区划定的位置设置。
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市政、邮电、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或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四条 市区内高层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附设灯饰,并在规定的时间亮灯;未安装灯饰或灯饰已损坏的,应在限期内安装或修复。第十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做到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安全牢固;破损或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期满时清除。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临街门窗玻璃及饰物等应保持清洁;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排污口朝向街面;不得在临街门前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应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凡车体有污迹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应清洗干净。禁止在街道上清洗车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五)在街道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
(七)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扩展资料:案例:私家车非法营运被罚款三万元近日为了打击非法载客,按照新城区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火车站运政稽查大队对火车站广场开展了一次“利剑”行动。当运政执法人员巡查到尚德门外时,发现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手中还拿着手机,刚给司机完成付费。在证据面前,司机说,他把两名男子从长安区拉到西安火车站,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乘客40元车费。由于该车没有取得道路客运资格涉嫌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车辆被依法扣押,同时运政稽查大队也对司机做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当天,火车站运政稽查大队累计查扣3辆涉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私家车非法营运被罚款三万元
文明城市创建劝导员主要劝导哪些内容
一、宣传、引导行人文明行路,劝阻不文明行路行为;
二、宣传、引导非机动车安全文明骑行,劝阻不文明行驶行为;
三、宣传、引导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应减速避让,劝阻不文明驾驶行为;
四、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对以上违法行为人或车辆进行录拍,记录违法行为;
五、扶助老、幼、残疾人安全文明行路,热情为外地驾驶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
六、劝导员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有越权行为。
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住宅等建设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交通、园林、卫生计生、质检、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电力、供气、供热、给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第六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建设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准确。第九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门卫室,建立门卫值守制度,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工作卡。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使用砖基础进行加固,提倡采用新型环保材料制作围挡;
(二)市区主次干道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围挡,其他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围挡,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措施;
(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治噪声措施: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三)中考、高考及重大活动日等特殊时期,禁止易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法律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现场施工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保证物资的顺利进场。排水沟必须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施工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