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审批什么意思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取消行政审批就是不再进行上述行为,目的是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主要有四种类型。
1、直接取消。就是不再设立相关审批程序。比如国务院最近直接取消了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明信片资费确定等多项行政审批手续。
2、暂停审批。就是将行政审批行为暂时停止,以后根据情况有可能恢复,也有可能直接取消。比如国务院暂停实施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审批。
3、下放审批。就是将行政审批行为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比如国家将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下放到市级教育部门。
4、合并审批。就是将几个行政审批事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比如合肥市市规划局等11个部门将4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16项行政审批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3年1月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45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5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大专以上公费在校生和公费培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 省教育厅
2 本省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3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和从事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4 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审核) 省建设厅
5 组建、撤销经济民警队(审批) 省公安厅
6 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等特殊制品(审批) 省公安厅
7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运输消防安全许可(核准) 省公安厅
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资格(核准) 省公安厅
10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省公安厅
11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审核) 省公安厅
12 邮政、民航快递等机动车辆特许通行证(审批) 省公安厅
13 新增省际水路货物营运船舶(危险品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审批) 省交通厅
14 小型水运工程、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核) 省交通厅
15 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减(免)费(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16 测绘任务登记、技术设计书、项目开工(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17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18 测绘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19 市州水土保持规划(备案) 省水利厅
20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比例限额、职数(核准) 省人事厅
21 举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 省劳动保障厅
22 省属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省劳动保障厅
23 省属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审批) 省劳动保障厅
24 省级新闻媒体发布的招工、招聘广告(核准) 省劳动保障厅
25 省属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核) 省劳动保障厅
26 县级以上就业训练中心开办、停办(备案) 省劳动保障厅
27 省属外经贸企业改制(审批) 省外经贸厅
28 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核准) 省外经贸厅
29 厂丝定价(核准) 省物价局
30 公费订阅为主的报刊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31 边销茶原料收购价格及成品茶销售价格(审核) 省物价局
32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核准) 省广电局
33 挂历定价(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34 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审批) 省工商局
3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资格(审核) 省工商局
36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国家档案馆档案(审批) 省档案局
37 新设企业档案馆(备案) 省档案局
3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核准) 省药监局
39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项目及项目竣工验收后豁免(审批) 省环保局
40 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批) 省粮食局
41 民爆器材科研成果、产品定型验收及批准投产(核准) 省国防科工办
42 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及验收(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43 民爆器材准产证(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44 旧货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省内贸行管办
45 冠省名的商品展销会(备案) 省内贸行管办
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9项)
一、市财政局(14项)
1.企业住房补贴支取审批
2.专控商品购买审批
3.“菜篮子”工程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
4.兼并方企业财务报告审批
5.企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
6.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审批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核准
9.企业自补流动资本机制核准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核准
11.企业提取推销费计入销售费用核准
12.企业对外投资章程审核
13.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等有关章程、协议审核
14.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二、市无线电管理处(5项)
1.无绳电话机的购置、使用
2.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的购置、使用
3.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
4.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
5.接收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单收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三、市地震局(4项)
1.地震异常信息报送审核
2.地震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审核
3.新建超高层建筑设置强震观测设备审核
4.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验证、登记(改为备案)四、市档案局(4项)
1.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期满移交档案资料审批(改为备案)
2.兼并、合并、出售、破产、租赁、产权变动企业档案移交审批(改为备案)
3.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控股的国企档案处置方案
4.携带、运输、邮寄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五、市国家安全局(1项)
传真机技术安全性能检测审查六、淄博电业局(3项)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
3.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确定
七、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3项)
1.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2.组建除工业、交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主体的全市性企业集团
3.中介机构从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股权转让业务资格认证八、市体育局(2项)
1.健身气功培训
2.二级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定九、市气象局(4项)
1.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审核
2.迁移气象站审核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审核
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审核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项)
1.申领饮食业清真标牌和清真食品证核准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核准(改为备案)
3.更改民族成分核准(下放区县)十一、市侨务办公室(2项)
1.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者办理城镇户口
2.华侨捐赠免税机电产品审核十二、市统计局(4项)
1.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核
2.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资格认定审核
3.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确认(改为备案)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统计登记(改为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3年8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在市政府令第76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调整。经审核确认,我市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130项(见附件1),保留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6项(见附件2),共计146项;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4项(见附件3),取消、暂停实施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60项(见附件4)。
本决定未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作为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做好衔接工作。今后依法增加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①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②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③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发改委负责需上报国
家、省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以及由市发改
委审批、核准、备案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市经信委负责其
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市发改委、市
经信委各自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应当即时抄
告对方。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分
别负责由本部门核准的
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核准。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6
学校设立及变更许可
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及变更许可
市教育局
②高中段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普通中
专、技校除外)的设立及变更许可③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审
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因私普通护照
市公安局
8枪支弹药运输许可9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方案审批1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13集会、游行、示威许可14机动车、非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15机动车驾驶证16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挖掘路面许可1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18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许可19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许可20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路线、站点通行证
21
消防安全许可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②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
2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
①社会团体登记
市民政局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24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25代理记帐机构设立许可 市财政局 26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28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
2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原“职业介绍许可”与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合并30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31建设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说 明
建
设
局
1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
理机构的审批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政许可事项办理
2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
收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政许可事项办理
3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
设活动的审批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
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管工作。
4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公
安
局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
志灯具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6
市政设施养护、维
修、检查通行证的
核发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核发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项办理
9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
更、更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议通过)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交通
局10
船舶、浮动设施的
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登记
水务
局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
的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2009年11月1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决定第六批取消38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7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1项;调整8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调整行政许可事项65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监督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7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1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5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0项)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7项)
部 门序 号项 目 名 称自治区体育局1攀登国内山峰审批2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信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自治区公安厅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自治区气象局4气象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技术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核自治区建设厅5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自治区药监局6《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检查申请审核7在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置药品销售点许可自治区文化厅8文物国内展览核准备案9文化经营活动许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自治区卫生厅 1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2新资源食品生产审批13食品生产经营审批14新建、改建、扩建范围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自治区农牧厅15民办民营农业技术推广审批16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审核批准17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物化技术推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21项)
部 门序 号项 目 名 称自治区财政厅1自治区区直困难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缴纳标准以及减免事项审批自治区地税局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3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自治区建设厅4区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宁备案5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宁备案自治区交通厅6养路费减免审批7在国内建造、购买的运输船舶登记自治区商务厅8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核和批准9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办理事项10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特别清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12职业技能培训班核准1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4(民办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审批15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资格审查16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审批17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资格审批自治区安监局18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19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自治区体育局20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体育场地注册自治区水利厅21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乙、丙级)审批
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5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原实施机关序 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自治区财政厅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厅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5客货运输经营驾驶员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县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县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治区商务厅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民委10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市、县(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11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宗教事务条例》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治区粮食局12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县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自治区人防办1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县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自治区广电局1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电影管理条例》市、县政府广电主管部门自治区出版局15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准《印刷业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出版部门二、调整执行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8项)原执行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现执行部门自治区卫生厅 1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审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自治区药监局2血液制品经营单位设置审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质监局6食品流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文化厅7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8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三、合并同类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合并为11项)部 门序号项 目 名 称设 定 依 据合并后项目名称自治区农牧厅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草种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6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7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8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9植物和植物产品及调运的检疫证核发《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植物调运检疫10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自治区商务厅11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无船承运企业、建筑业企业、印刷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6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自治区教育厅17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18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建设厅19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20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1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治区质监局2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I、II)《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24压力管道设计许可(GB、GC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5锅炉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6锅炉制造许可(D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27锅炉封头(直径小于1800mm)、铸铁锅炉片的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8压力容器制造许可(D)级(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0电梯制造许可(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起重机械维修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33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5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6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分立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分立为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分立后的名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自治区药监局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3麻醉药品(含罂素壳)、精神药品、毒性中药材定点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审批医疗毒性药品定点经营审批五、列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自治区农牧厅1审核、批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安监局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0项)
一、合并同类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7项合并为5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合并后项目的名称自治区经信委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生产企业初审(含批准证书审查、变更、补办和企业迁址初审) 2农药生产企业迁址审批《农药生产管理办法》3农药生产企业变更企业批准证书的名称审批《农药生产管理办法》4农药生产企业批准证书补办审批《农药生产管理办法》5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查《农药生产管理办法》6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04】922号)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初审、核准、备案 7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8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初审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9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初审、核准 10上报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初审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分立、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改、扩建项目(设立、设计、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安全审查12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试生产备案告知、竣工验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退休审批14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5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审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16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03]53号)17行业企业参保职工退休条件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二、列为其他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自治区农牧厅1动物防疫和诊疗质量技术鉴定机构确定2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审验3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
注:调整的行政审批涉及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 废止下列 32 件省政府规章
(一)《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二)《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三)《 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
(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
(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
(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
(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
(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 23 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4)《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5)《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6)《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五条。
(8)《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9)《湖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三条。
(10)《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湖南省实施〈卫星地面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2、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3、将《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修改为“《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将《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将《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将《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中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修改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
7、将《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8、将《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9、将《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中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修改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 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1、将《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
2、将《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3、删除《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将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修改为“ 新 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活动。”
其他相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
4、删除《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 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
项目,不予批准。”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其他相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5、将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物价管理部门”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三) 对与审批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1、删除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2、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制造、 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
3、删除《湖南省实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将第三条修改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 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将第九条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安装机构, 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服务类别、服务区域等事项从事安装服务活动。但跨县、市作业时,应当到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相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上述规章废止或经修改后,由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同时取消或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01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20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6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54项;新增9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仍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共307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权运行制度,提高透明度和审批效能。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0项)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4、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07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6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查省民政厅7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民政厅、省商务厅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0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省林业厅11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省卫生厅12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市州、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市州、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5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16商品展销会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8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2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省文物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0项)
合并同类事项(154项合并成64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备注│
├───┼───────────────┼──────┼────────┼─────────┼────┤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盗储备制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中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八条中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修改为“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监察、审计机关”修改为“审计等有权机关”。
第二十一条中的“监察、民政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修改为“相关有权机关”。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盗储备制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中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八条中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修改为“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监察、审计机关”修改为“审计等有权机关”。
第二十一条中的“监察、民政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修改为“相关有权机关”。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删去第一条中的“与职业危害”。
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和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对经本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检验检测、计量和有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删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本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检验检测、计量和有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注册登记部门”,“工商登记”修改为“登记”。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修改为“可以向相关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删去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除投资项目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以外的各类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等。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下放、合并、备案、转为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革。三、为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取消或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四、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今后凡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并严格把关。省直部门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六、省人民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将按本《决定》分批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执行。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九)增加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行代建制工作的职责。 (十)增加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生产力和空间发展布局、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二)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统筹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此3项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6 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 7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 8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此3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9 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0 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 11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2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3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14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 科技部 无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6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民政部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17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 18 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8〕2号)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19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23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4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2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26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27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28 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9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0 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农业部 无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31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32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33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税务总局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3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8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9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0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2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43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税务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44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4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46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7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8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0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52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 53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 54 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号) 55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56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2009〕84号) 57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国家林业局 外交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58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59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0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61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62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3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能源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64 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外专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