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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改政策

时间:2024-04-02 05:50:19 编辑:莆仙君

杭州市房改政策文件

法律分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法律依据:《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杭州房改房政策规定

内容如下:(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房改房包括:(1)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2)职工、居民按市政府定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等。(3)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1)依法裁定、查封的房改房。(2)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经拆迁人同意的房改房。(3)超过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应交款项的房改房。(4)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它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5)末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购买房改房不足5年的(不含经济适用住房).(6)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记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包括抵押、典当)和租赁。
一、关于房改房的销售对象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相关计算公式
按照杭州的房屋管理政策,这个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标定地价乘以缴纳比例乘以上市房屋分摊土地的面积在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这个基准地价一级是每平方米是304元,二级是243元,三到五级依次是每平方米192元、145元和110元。杭州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对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需按照有关计算公式来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4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杭州市区房改房应怎样购买?

一些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都会为职工准备一些房屋。然而房改房时单位中常见的一种房子,但是有的房子时可以出售的。由于人们对于房改房的了解不多,所以就不知道这样的房子是否可以购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杭州单位房改房一些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都会为职工准备一些房屋。然而房改房时单位中常见的一种房子,但是有的房子时可以出售的。由于人们对于房改房的了解不多,所以就不知道这样的房子是否可以购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杭州单位房改房可以买吗?杭州购买房改房要注意什么?打开房天下APP,查看更多图片杭州单位的房改房可以买吗?1、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信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2、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很多业主朋友比较关心房改房政策问题,下面小编列出了三个地区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房改房政策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其他人无关。  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 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杭州房改房政策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 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 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 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证假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房改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4号)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现就2000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及以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为8%。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人代表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6%的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仍须调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核发,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按390元计算。调整后的缴存额低于现缴存额的,原则上按现缴存额缴存。  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其操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全市所有区、县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必须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砖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由1.36元调整为1.70元。市政府规定非出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砖混一等由1.45元调整为1.55元,砖混二等由1.24元调整为1.32元,砖木三等由1.06元调整为1.13元,简易房由0.63元调整为0.67元。各项调节因素不变。2.5%的租金补贴比例不作调整,补贴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工资执行。  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其租金减免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出售钢混、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出售砖混二等公有住房为77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余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各单位除庭院、别墅式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教育院校的办公、科研、教学区不可分隔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经组织批准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要重点做好无其他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遗孀、遗属,在破产企业的外单位职工现住房的出售工作。  四、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额标准、工龄补贴标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比例,均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五、1998年房改政策执行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度房改政策调整通知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市属五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报省、市房改办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房改房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很多业主朋友比较关心房改房政策问题,下面小编列出了三个地区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房改房政策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其他人无关。  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 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杭州房改房政策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 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 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 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证假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房改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4号)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现就2000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及以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为8%。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人代表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6%的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仍须调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核发,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按390元计算。调整后的缴存额低于现缴存额的,原则上按现缴存额缴存。  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其操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全市所有区、县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必须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砖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由1.36元调整为1.70元。市政府规定非出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砖混一等由1.45元调整为1.55元,砖混二等由1.24元调整为1.32元,砖木三等由1.06元调整为1.13元,简易房由0.63元调整为0.67元。各项调节因素不变。2.5%的租金补贴比例不作调整,补贴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工资执行。  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其租金减免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出售钢混、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出售砖混二等公有住房为77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余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各单位除庭院、别墅式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教育院校的办公、科研、教学区不可分隔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经组织批准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要重点做好无其他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遗孀、遗属,在破产企业的外单位职工现住房的出售工作。  四、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额标准、工龄补贴标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比例,均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五、1998年房改政策执行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度房改政策调整通知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市属五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报省、市房改办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房改房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余杭区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杭州市余杭区拆迁补偿标准范围?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杭州市余杭区企业有两种拆迁补偿的标准:1、产权交换式补偿。交换式补偿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2、货币补偿方式。一般包含了: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拆迁重置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杭州购房政策2023

杭州买房条件2022新规:1、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落户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无社保缴纳要求;非杭州市户籍家庭需在购房之日前1年起已在市区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2、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限购的住房套数增加1套;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在报名参加新建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销售时,参照“无房家庭”优先摇号。该新政策来源于2022年5月17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迹陪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杭州购房资格及限购规定1、无房家庭认定标准(1)已婚家庭:①曾经有房,2018年4月4日之前已经过户的,属于无房家庭。②2018年后转让交易住房的,无房满3年,属于无房家庭。(2)单身:30周岁以上+杭州无房的,属于无房家庭。(3)离核蠢异:离异满3年+限购区3年无房,属于无房家庭。州咐

杭州购房补贴政策2022

法律分析:(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如果不达标的,是不能领取到补贴的。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杭州买房政策2022

2022杭州买房政策如下:1、杭州限购范围:(1)杭州限购区包括西湖区、上城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钱塘区、临平区、富阳区;(2)杭州不限购区包括临安区(不限购需要摇号)。桐庐、建德和淳安,这三个县不限购、不摇号;2、杭州限购区户籍:(1)落户满5年是单身限购1套新房,已婚限购2套新房;(2)落户未满5年是在限购区社保连续缴纳2年,限购1套新房;3、杭州非限购区户籍:(1)落户满5年是单身限购1套,已婚限购2套新房;(2)落户满2年是在限购区社保连续缴纳2年,限购1套新房;4、外地户籍需要在限购区连续缴纳4年社保,才能在限购区买1套新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杭州买房政策2022最新

2022杭州买房政策如下:1、杭州限购范围:(1)杭州限购区包括西湖区、上城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钱塘区、临平区、富阳区;(2)杭州不限购区包括临安区(不限购需要摇号)。桐庐、建德和淳安,这三个县不限购、不摇号;2、杭州限购区户籍:(1)落户满5年是单身限购1套新房,已婚限购2套新房;(2)落户未满5年是在限购区社保连续缴纳2年,限购1套新房;3、杭州非限购区户籍:(1)落户满5年是单身限购1套,已婚限购2套新房;(2)落户满2年是在限购区社保连续缴纳2年,限购1套新房;4、外地户籍需要在限购区连续缴纳4年社保,才能在限购区买1套新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购房政策

法律分析:一、杭州户籍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本市户籍已婚居民家庭落户满5年限购区域内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已婚高层次人才家庭二套房也受5年落户时间限制。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未满5年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且在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杭州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以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落户本市的,须满3年方可作为独立购房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属于新落户杭州户口,需要落户满5年可以购房。二、非杭州户籍非本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3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以下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一)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三)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限购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杭州购房政策

杭州购房政策杭州西湖的美丽,是出了名的,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人选择在杭州安家落户,杭州的确是一个不错的安家落户之地,不过对于没有杭州户籍的人来说,也是可以在杭州安家落户的,不过想要买一套房子,就必须在本地安家落户一年,想要在杭州安家,就必须要在本地安家四年。杭州户口:本市户籍的成年单身(不包括离婚)人员,在限购区域内,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下同)。在限制购买的地区,本市户口的已婚家庭只能购买两套房。凡在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等地落户不足五年者,需自买房之日前两年开始,在市区限购区域内连续两年缴纳社会保障24个月以上,才能在市区限购区域内买房。如果是在城市中,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则需要在城市中生活三年,才能在城市中以个人身份在城市中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如果你已经在这个城市里生活了五年,那么你可以在这个城市里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你需要在你买房子之日的前两年开始,你已经在这个城市里的这个城市里,在这个城市里已经有24个月的时间了。对在本市限购区内的房屋,赠送给别人的,必须在该房屋居住3年后才能购买该房屋;接受赠与的家庭,必须满足本市的限购规定(除遗产外)。非杭州居民:非本市户口的第一套房,须自买房日前四天开始,在本市限制的区域内,连续缴纳了48个月的社会保障和个税(非本市户口的家庭,不能再补上),才能在限制的区域内,只有一套房的资格。以上就是杭州购房政策的主要内容了,相信大家对这些内容都有所了解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杭州公租房6年以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满五年的杭州户口应可以继续租,外地户口租满6年有劝离可能。看到时是否有新政策出台。保障政策整体趋势在收紧。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杭州公租房六年满政策

【法律分析】: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三类保障家庭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自18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4元/平方米·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