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和出租。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住房;(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可以进行买卖吗
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可以买卖。
所以,当双方的合同只涉及房屋买卖而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尚未获得房屋产权,而且也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当土地被征用的时候,是不能获得任何宅基地补偿的,也不能够获得该房屋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
可以进行宅基地买卖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买卖。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宅基地一般可以买卖吗?
1.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021年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农村房屋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房屋转让时转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家里有安置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政府安置的宅基地不可以随便买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报告确定鼓励自愿有偿转让,你的宅基地将怎样整治、退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分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在实务中,宅基地制度改革已在一些县(区)试点多年,许多地方已制定本地的宅基地退出、整治或者盘活利用的试点规范。 那么,农村宅基地在未来几年内将要经历怎样的改革举措从而实现“盘活利用”呢?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和整治又有怎样的开展要求呢? 本文就结合海南省三亚市的相关规定为大家做一番浅析。【何为宅基地的“盘活利用”?这里下定义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就是宅基地“盘活利用”与“自愿有偿退出”改革的明确法律依据。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对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的“盘活利用”呢?法律上没有再往下细说,而是将解释的空间留给了基层一线的探索实践。海南省三亚市于2022年6月发布的《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就对此给出了定义: 本办法所称盘活利用,是指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经营权人开发利用宅基地的行为。 律师认为,这一新定义有一突出亮点,即在法律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政策明确的“资格权”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了“宅基地经营权”这一新概念,从而有效解决了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在行使中的限制,也与已有法可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相对应。 也就是说,下乡投资创业的城里人依法难以取得只属于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却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合法经营权,从事一次签约至多20年的文旅、康养等经营活动。 这也就标志着农村宅基地只许本村村民居住生活的“用途管制”被彻底改革了,经营将成为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新发展道路。【哪些情形下可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收回农村宅基地,是由《土地管理法》第66条明确规定的,三亚市的新规差不多,这里不再赘述。我们重点来看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的退出和整治行为。 《三亚市管理办法》第9-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有具有所有权的其他合法住所的; (例如该村民已响应政策鼓励进城购房,但尚未进城落户等情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宅基地。 (二、三两项系实践中最经典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适用情形,前者系对不符合宅基地管理法规、政策历史遗留情形的纠正,后者则专门针对非本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等情形)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是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退出的村民,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律师认为,这里的“回购价格可协商”规定要明显优于“一刀切”的直接规定补偿价值。在实务中,考虑到闲置宅基地上房屋多数较为老旧,很多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失管状态,谈不上什么装饰装修价值,甚至建筑结构有的都只是最原始的土木结构、砖石结构,其补偿价值往往被定得较低。 譬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下辖的覃(音“勤”)塘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的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以下标准补偿: 1.住房按占地面积300元每平方米补偿; 2.厨房和厕所等附属用房、畜禽舍、柴火间等可按占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协商确定;补偿资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的收益资金等支付。 从补偿资金的来源中大家不难看出,这种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在资金规模上完全无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征收项目相提并论,其只能是“花小钱办大事”,客观上并非按照退出宅基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计算的补偿。 简言之,在大多数此类改革试点中,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要比法定的征收补偿、开发商的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低得多。因为这里的主体只是村集体,既无县级政府也无开发商。 故此,如若村民真有闲置的宅基地上房屋想考虑退出,还是与村委会“议价”更有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可能性。毕竟房子和房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有些贫富差距较大地区的区别可能还会不小。【宅基地整治靠“旧村改造”模式推进,“村民自治”搬迁又迎高潮?】从操作形式上看,两年前曾叱咤风云的“撤村并居”搬迁就是一种典型的村民自治搬迁,有些地方的腾退项目也是如此。而从三亚市的新规中看,对闲置宅基地的整治也将通过旧村改造名义的村民自治搬迁来实现。“村庄撤并”已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所明确不予鼓励,但这似乎并不妨碍村民自治搬迁行为的持续开展。 《三亚市管理办法》第11-13条有如下规定: 1.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应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自主开展宅基地整治。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整治,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形成宅基地整治方案。 宅基地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整治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整治宅基地需搬迁的农村村民户数、人数、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需搬迁的农村村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规划方案;整治后多余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可以看到,是否进行整治是由村集体发起,并通过村民自治程序表决决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规则将在宅基地整治与否的问题上再度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管理办法》还是留下了最终的县级政府批准程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整治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 律师认为,这种以“宅基地整治”为名开展的“村民自治搬迁”在操作中会与政府行为严格区分,区政府虽然依规要进行批准,但其批准行为却被视为一种“内部审批流程”,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真正对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只是村集体的决议、决定行为。 这就意味着,农民朋友们需要切实加强对村务的知情、参与和监督,从而避免整治行为给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权益造成损害。 若宅基地整治方案已经通过,村民切不可盲目起诉,因县级政府的“批准”行为很可能不可诉,而是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做个案分析,寻求对腾退房屋、土地的救济途径。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农村的土地由“死”逐步放“活”的过程正在加速推进中,对农民而言这无疑是好事情,是靠地增收致富的历史性机遇,大家一定要积极参与各项改革试点举措,不要被落在后头。 但同时,机遇也往往意味着挑战和不可预知的风险,尤其是在相关措施尚处于反复摸索、试点的阶段下,法律的保障、兜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农民朋友们在遇到宅基地的整治、退出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充分理解方案和协议的具体内容,从而有效利用自己的“村民自治权利”,为自己在改革试点中争取到更多合法的切身利益。 大家伙可千万不要让自家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稀里糊涂、一知半解之下就被“整治”“退出”了,一旦下笔签了协议领了补偿,再想反悔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有谁知道政府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安置房是属于人们拆迁之后可以获得的一种赔偿,这种安置房一般是可以获得产权的,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应该按照普通的买卖合同履行义务。
一、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按照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来划分,一般来说,分为两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得进行上市交易的。
(2)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这类商品房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在房地产买卖市场上是可以自由进行交易的。
二、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三、政府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拆迁安置房在房主拿房五年,缴纳契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是可以办理产权证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是什么意思
此句原文为:“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出自《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主要措施的内容。
此部分内容是指通过农村宅基地改革,对农村的闲置建设性用地进行整理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具体的实施方法需要结合地方的宅基地改革制度,因地制宜,在维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民生安置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的意愿将土地进行合法有序的流转,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关于《实施意见》的全部内容,可由我国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信息下载附件查阅;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610/t20161010_1418921.htm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什么退出宅基地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朱敏)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2021-08-15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专门增加了一节,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同时也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朱道林强调,城里人禁止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条红线依然存在。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你支持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2020年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部分条款引起了大家极大的关注,比如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如下:【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因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及到农民最关注的宅基地,因此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有人就问我们是如何看待的?近年来,国土资源等部门多次提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城镇化率越来越高,进城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从而导致农村很多宅基地及住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不仅造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而且也存在部分地区因宅基地资源紧缺,使得一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没宅基地建房,因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了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怎么盘活?其中就包括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由上可知,宅基地有偿退出,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但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大家在退出前还是要结合自身情况谨慎做决定。因为一旦选择了宅基地有偿退出,就意味着永久失去宅基地使用权了,也没有后悔药可吃。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国家鼓励的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或不退由农民自己选择,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任何人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即使你在城里买了房,农村的宅基地想保留,也是可以保留的。不过,千万不要长时间让宅基地空闲着,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倒塌两年以上未修建,那集体在征得人民政府同意后,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你如何看?你支持还是反对呢?你支持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呢?你们当地选择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人多吗?
宅基地新政策
2023宅基地新政策:为确保农村户有所居,将多渠道筹措用地指标在我们农村建房要遵从“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农村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对“一宅”也有面积标准限定。既不能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多处宅基地,这是我们目前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农村宅基地指标比较紧缺,连基本的“一户”拥有“一宅”也满足不了,这就造成了农村很多新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无法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使用。那么在新的2023年里,这种宅基地用地紧张的情况会得到缓解吗?符合条件的村民是否能够如愿批复到新的宅基地使用呢?多个文件要求:要多渠道落实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需求日前公布的2023年国家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可见保障村民住宅用地指标将是今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提出“户有所居”的基本途径。而年前公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公示完成,相信很快将会正式出台并实施。根据该《办法》精神,为实现“户有所居”多渠道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也是当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指出在农村“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定”的前提下,和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各地方将对村民住宅用地需求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汇总后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新增住宅用地需求,并积极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也就是积极落实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和收回政策。比如:鼓励进城落户人员有偿退出自家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提前交回村集体。这种情况下退出宅基地的人员还将获得相应的退出补偿。将村内销户且无人继承使用的宅基地,继承房屋倒塌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宅基地,闲置超两年不用或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多占超占的宅基地进行积极清退和整合。在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的基础上,鼓励闲置农宅在村民间出租、转让。如村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是可以通过购买所在村集体组织内部其他成员的宅基地实现置宅需求的。注意:需要在集体内部流通,并且购买人需要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条件,出让人出让房屋后还有房居住,比如继承原因形成合法的一户多宅中的多宅是可以的。另外,还可以通过租赁村民宅基地房实现生活需求,也是可以的,这里并没有需要满足“集体内部”的限制,只不过租赁是有期限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可见这两种途径是有偿使用的,也就是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才能获得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资格。农用地转用补划获得宅基地指标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村民是可以占用农用地来满足建住宅用地需求的,只不过这里面有很多的限制,因为农用地毕竟是用来生产全国人民赖以生存的口粮的,擅自占用肯定会损害农用地生产任务,尤其是耕地,我国确定有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因此,村民要想在农用地里建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依法占用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不过前提是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此基础上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对占用的农用地进行补划,也就是占用了多少农用地,需要从其他地方补足多少同等质量和面积的土地,只不过补划是由当地主管部门来统一进行的。通过合村并居,集约使用农村土地这几年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试点,为了实现户有所居可以将村内建设用地集约起来利用,比如合村并居建高楼、公寓居住。不过在宅基地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新政策:1.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2.在整合村内宅基地时,不得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也不能违背村民意愿集中建社区、上楼居住。3.村民售卖、出租自家宅基地后以后是不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的,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考虑长远。俗话说安居乐业,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满足了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才能在此基础上激发他们振兴乡村、建设美好新农村的积极性。2023年国家将重点保障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需求,因此,那些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趁政策东风抓紧时间行动起来吧。
新土地法宅基地最新政策
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宅基地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灵活的利用闲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房屋和庭院。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因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宅基地转让后户口必须迁走吗
法律分析:宅基地转让后户口必须要迁走。户口迁移流程如下: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宅基地转让后户口必须迁走吗
法律分析:宅基地转让后户口必须要迁走。户口迁移流程如下: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在农村有宅基地,现在户口又迁到城市去了,宅基地如何正确的处理?
其实城市里面的大多数人都是农村出身,虽然搬到了城市去居住,但是还是农村户口,而且之前在农村都是有宅基地的,只不过自己没有居住。通俗的意义上来讲,在城市中拥有户口的人是不能在农村中有宅基地的一些使用权和田中耕地的一些承包权的,但是以上这个定义只是根据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迁移关系或者是时间来做决定。一般来说,如果是从农村的家庭户口迁移到城市中来的话,如果有一人或者两人之上的还是农村户口,是不会完全影响到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一些田地上承包期中的一些耕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如果是农村户口全家迁移到城市如果是小城镇的话,而不是特别大的城市一线城市,那么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土地的承包期的时间之内,承包方有责任或者意愿保留自己土地所承包的经营权。并且国家如今是非常鼓励乡城镇化的,也就是说当农村户口全部迁移到城镇的县级以下的城镇,在所承包期之内的时间,继续允许当时的农村户口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而且宅基地也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应当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如果全家的农村户口都迁入了城市中,那么全家就成为了城市户口,并且如果再根据土地的承包法规定就应当将全部的所承包的耕地或者和草地都一并交回给发包方。如果说承包方不予交回的话发包方就有权利可以自己收回给予承包的耕地,但是当然也会给予一些补偿。但是在农村所拥有的宅基地一般暂时不会被快速地收回,只能等到房子自然坍塌的之后在村中集体开会,收回这户人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般来说在农村的时候宅基地就是一户人家一个单位的,在原则的意义上就是一户人一宅。但是如果把个人的户口迁出的话,那所属农村的宅基地就可以为其他没有迁出的家人所继续使用,并且原承包期内的土地或者耕地仍然可以被家人所使用。
户口迁到城市,农村的宅基地还有吗
还有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你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你的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城镇,你们的承包土地,根据你们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所以,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是还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政策: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