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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租房

时间:2024-04-14 18:29:30 编辑:莆仙君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共性要求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9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执行;4、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休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9、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员申请保障是,须和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并以监护人为主申请人。10、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心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中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11、户籍地房证是申请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的,持证人过世房证没有更名的,必须公证,过户,如不公证、过户按要求计入申请家庭面积后,不能享受公租房_房待遇。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除了共性要求,还需要:1、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2、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享有高比例公积金的,家庭人均收入不可以超出当年申请公租房保障收入标准;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农业转移人口指在沈阳(含县级镇)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沈阳户籍的就业人员,满足共性要求即可。四、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中高等教育毕业生指中等技术、师范、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自考教育毕业生,申请不受收入限制。除了共性要求,还需满足:1、毕业未满5年2、在沈阳无房3、非沈阳户籍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如今市面上的房屋类型有很多,而公租房就是其中一种。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吗?沈阳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呢?接下来,就让我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9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执行;
5.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且在沈持续交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1年以上。
(三)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原籍非本市、毕业五年内)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在沈无房的可申请。
沈阳公租房申请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证明。
沈阳公租房办理地点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进行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到单位所在区级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沈阳公租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一、2022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2022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到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2022年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3)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新就业职工:(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或持有市区居住证;(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3、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2)申请人在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共性要求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9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执行;4、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体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9、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员申请保障是,须和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并以监护人为主申请人。10、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心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中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11、户籍地房证是申请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的,持证人过世房证没有更名的,必须公证,过户,如不公证、过户按要求计入申请家庭面积后,不能享受公租房_房待遇。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了共性要求,还需要:1、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2、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享有高比例公积金的,家庭人均收入不可以超出当年申请公租房保障收入标准;沈阳公租房房源有哪些和平区雪莲雅居雪莲雅居(公租房)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满融经济开发区雪莲街,由城建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于5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72万_,13044套。目前已经开始摇号确认申请:沈阳第四批公租房确认申请摇号通知原文皇姑区克俭小区克俭小区(公租房)项目,地址位于皇姑区珠江街。由皇姑区政府负责收购。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1255套。目前已配租198套,其余正在进行装修施工。浑南区地铁丽水新城三期地铁丽水新城三期(公租房)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塔街道南大甸子村,由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1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6.9万_,1026套。目前该项目主体及室内装修已基本完工,正在进行园区配套工程施工。于洪区洪汇园洪汇园项目是由沈阳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的公租房项目,地址位于于洪区洪汇路,建筑面积为6.05万平、共1507套。该项目于9月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已经配租完毕。西雅嘉园西雅嘉园(公租房)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建筑面积约11.6万平方米,2892套。目前该项目已配租完毕。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要最新的,谢谢,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系指没有常住户口的来沈暂住人员。跨区的市区农业人口及市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往来暂住的人口,按本规定管理。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留住、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但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进入我市的
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劳动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房产、卫生、建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及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凡来沈探亲、访友、治病、公出、旅游、学习等流动人口,暂住十五日以内的,应在来沈三日内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住宿旅店宾馆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合法的住所;
(三)有正当的收入来源。
第七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准假回家的,在来住当日由本人或家属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八条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在申领《暂住证》时,应出具户籍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婚姻、子女、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第九条 凡招用成建制来沈务工流动人口的,招用单位应负责对招用人员登记造册,并在来我市十五日内统一申领《就业证》和《暂住证》。
第十条 凡在我市长期暂住的流动人口,应申领《暂住证》。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经营活动,暂住期限已超过十五日的,应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旅店包房三个月以上,从事公务、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在签订包房合同十五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须交近期—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流动人口离开我市,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暂住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含在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按《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无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流动人口,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 住所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在用工单位内部和建筑工地集中食宿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或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维修业等门点及仓库的,需持房产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房产部门申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应在规定时间内带领招住的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申报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房客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发现房客行为可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及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四)对出租的房屋和库房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流动人口居住和存放物品安全,防止被盗或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五)接受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不准向流动人口出租:
(一)违章建筑房、自搭棚厦、经房产部门鉴定的危险房、经公安部门检查门窗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或库房;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不清的;
(三)房屋不单独成间或是铺位形式的;
(四)房主无力照管又无委托管理人的;
(五)房屋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品的。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留宿他人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不得私自建房或搭临时棚厦,不得居住公用建筑设施及动迁未拆和新建空房。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终止房屋租赁时,应持《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房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交回《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外来劳动力,外出前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我市从事务工和经营活动或者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持我市《暂住证》和《就业证》,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件后,方可从业。外埠成建制来我市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须到我市建筑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承包及施工手续后,到市劳动
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就业证》。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我市城乡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工种范围。招用时应本着“先本地、后外埠”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及来我市务工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来劳动力,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缴纳用工管理费。

第五章 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队,应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及饮服行业的,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和健康检查,无《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准开业和从业;未经卫生部门批准,出租房屋不准用于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凡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五十人的,须向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暂住三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预防接种,卫生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接种费用。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不得开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部从事医疗活动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流动人口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依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服务,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医疗和休息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申办有关证照,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刁难、拖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一)、(二)项,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劳动、建管、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劳动、房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四)项,第十八条(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房产、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妨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罚没款必须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第3号令)即行废止


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和县(含县级市)的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流动人口:
  (一)受聘(雇)用或从事各种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二)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互相探望(含互相投靠而未取得常住户口)的;
  (三)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及除前项规定以外的亲属之间互相探望的;
  (四)劳改或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的;
  (五)因其他原因在我省内暂住的。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宾馆、旅店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申报旅客登记。第五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的,由户主(含雇主、房主)或本人在3日内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第六条 劳改或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应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其本人持住户的户口簿和劳改或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应在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或者工地、工厂内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第九条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领取《暂住证》应交纳工本费。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住或留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可聘用协管员协助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流动人口协管人员,并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结构、居室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十三条 将私有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将单位房屋出租组流动人口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禁止在承租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二)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禁止在承租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不申领的,以及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或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治安责任,在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其搬出承租的房屋,依法没收危险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沈阳提取公积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沈阳提取公积金需要带的材料如下: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所属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4、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材料。公积金提取流程:1、个人向单位申请,填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各条件下对应的支取证明材料;2、单位审查通过后通报公积金中心,职工销户提取时单位还需往经办银行办理相关人员公积金封存;3、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审批;4、公积金中心转账至单位,由单位转入职工银行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沈阳提取公积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3、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法律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沈阳公积金租房可以提取多少

购房提取限额: 职工符合本条的要求,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租房提取限额: 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 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提取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提取申请人配偶、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经办员)持相关要件(配偶代办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经办员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铁路分中心除外)。 (二)网上办理 登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或手机APP,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出境定居、死亡、偿还组合贷商贷部分三种提取方式不适用)


沈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可以提多少

购房提取限额: 职工符合本条的要求,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租房提取限额: 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 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提取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提取申请人配偶、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经办员)持相关要件(配偶代办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经办员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铁路分中心除外)。 (二)网上办理 登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或手机APP,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出境定居、死亡、偿还组合贷商贷部分三种提取方式不适用)


沈阳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租赁人才公寓条件: (1)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保险、其他形式保险不可申请)。 二、补贴标准 1.A、B、C类人才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1)。 2.A、B、C类人才在申请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轮候补贴,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 三、申报材料 1.申领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协议》; (2)缴费发票(收据); (3)《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正反面一页打印,线上办理需上传彩色扫描件); (4)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上); (5)户口本(除A、B、C、D以外的人才提供,首页、本人页印在一页上);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除A、B、C、D以外的人才提供,学信网申请下载); (7)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仅A、B、C类人才提供)。 2.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流程 1.房租补贴申领线上流程(A、B、C类人才不可线上申请):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见附件2),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后通过项目门店的人才公寓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认定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照片或彩色扫描件(《认定表》由本人签字,项目门店盖章后上传)。 (3)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确认指令。申请人可通过所居住的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查询通过信息。 (4)审批。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初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2.免租(房租)补贴申领线下流程: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3个工作日内携带申报材料到缴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A、B、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 (3)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办理入住登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在《认定表》上盖章并与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留存备案。 (4)审批。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初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3.轮候补贴申领流程(A、B、C类人才): (1)申请。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2)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人信息,受理申请,留存申报材料。 (3)审批。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初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前,需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补贴发放条件,避免入住后无法领取补贴。 2.申请人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3.人才公寓房租、免租及轮候补贴政策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4.租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足月”是指每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天。申请人足月租赁后,次月发放补贴)。 6.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申请人主动告知),按对应的政策执行。A、B、C类人才的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其他未说明事宜可咨询所在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附件3)。 六、政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7号)

沈阳公租房在哪申请

(一)申请方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2、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直接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对于沈阳公租房在哪申请的回答是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审批信息后,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申请、审批要件: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6、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在沈阳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经过我的查询和了解,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摘要】
在沈阳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提问】
您好,经过我的查询和了解,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