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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

时间:2024-04-16 16:30:09 编辑:莆仙君

出租房归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属于房管局。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租房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理?

租房归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出租人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于出租人。房屋租赁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规定

事业单位是依托公共资源而设立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一般是归国家所有的。而有些事业单位会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从而收取租金,事业单位房屋不是禁止出租的情形,所以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最新规定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心][开心],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最新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这里提供一般性的参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出租房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事业单位需经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事业单位需遵守当地的出租房屋政策和规定,如申报房屋出租许可证、缴纳房屋租赁税等;事业单位需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需包含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具体条款;事业单位需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事业单位需向租户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执行。建议您在出租前认真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违反法律法规。【摘要】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最新规定【提问】
您好,【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心][开心],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最新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这里提供一般性的参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出租房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事业单位需经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事业单位需遵守当地的出租房屋政策和规定,如申报房屋出租许可证、缴纳房屋租赁税等;事业单位需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需包含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具体条款;事业单位需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事业单位需向租户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执行。建议您在出租前认真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回答】
规定是指在某个领域或范围内,制定出来的、具有法律、行政或组织性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可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可以是组织、企业或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标准或协议等。规定旨在规范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或活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或效果。例如,某些公司制定的内部行为准则就是一种规定,它规定了员工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和要求。【回答】
我们单位出租房产是扩建的没有房票这种情况怎么办?财政局要求出租房子进固定资产【提问】
还有我们单位出租的房产一部分在房产内,另一部分是没发票的。这种情况怎么进固定资产,没房票需要做评估后进固定资产吗?【提问】
果你的单位出租的房产是扩建的,没有经过房地产部门的审批并获得了相关的房产证、房产证明等文件,那么在出租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依法纳税:即便没有房产证,也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如房屋租赁税等。合法合规:需要遵守当地有关房屋租赁的政策和规定,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注册资产:出租的房产可以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登记和报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扩建房屋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您在出租前认真了解当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同时,在租赁过程中要依法合规,遵守租赁合同条款,维护好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关系。【回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以下几点:1、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3、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房屋买卖租赁程序为:1、选房看房;2、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4、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5、结清物业网水电费用;6、入住。房屋出租办理手续如下: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 房屋租赁证。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废止了吗

法律分析:已经废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代替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房屋租赁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租房归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出租人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于出租人。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哪里

法律主观:根据《城市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 租赁合同 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 行政处罚 。 因此, 租房纠纷 应该找当地房管局投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调解。法律客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合同编号:_________出租方(甲方):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房屋租赁 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 北京 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该房屋为:楼房_________室_________厅_________卫,平房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____,其他条件为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__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第三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房屋改善(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 解除合同 ,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租金(一)租金标准: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二)租金支付时间:_________。(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银行。)(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八条房屋租赁 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二)租赁期满或 合同解除 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管理费/□_________)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法律主观:根据《城市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 租赁合同 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 行政处罚 。 因此, 租房纠纷 应该找当地房管局投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调解。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正常的租赁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体现了鼓励商品房屋出租的精神。严格规范了房屋分割出租行为。维护了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主管部门在加强租赁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工作要求。部分条例阐述: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 (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六条 (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 (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第九条 (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十条 (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近些年随着 成都 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 房屋租赁 备案网上怎么处理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 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是网上注册账号。 申请人首次进行 租赁合同 网上备案申请前,需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房屋租赁网上备案注意事项,请在申请前仔细阅读: 1、房屋租赁网上备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 商品房 屋租赁。 2、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原则上由出租方提出申请;如承租方申请的,则需上传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委托书 。不允许第三方代为申请办理。 3、上传图片须是原件影像资料,复印件不予受理; 身份证 影像资料需上传正、反两面;要求上传图片内容清晰,格式是jpg,jpeg,bmp,大小在4M以下。 4、网上备案申请完成后,系统将审核结果发送至注册的手机号码。通过审核的,将回复登记备案号、证书现场打印地址等信息,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在相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打印凭证。没有通过审核的,将回复退回理由,当事人可整理资料后再次申请。 5、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完成后,可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政务大厅”的信息查询中,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进行查询。 第二步则是填写备案申请信息,包括租赁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等。负责人表示,租赁房源信息包括权属信息、房源坐落等信息;而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双方相关信息、租赁价格、租赁面积及期限。 第三步上传备案申请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可将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出租人委托证明通过手机或相机拍照,于30日以内上传。 最后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完成后,系统将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即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如没有通过的,系统将短信告知退回理由,申请人可补充完善准备相关资料,再次提出申请。 二、备案所需资料 1、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市房屋租赁备案网上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