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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路二手房

时间:2024-04-17 19:19:23 编辑:莆仙君

北京朝阳区建委交易大厅在哪

北京朝阳区建委交易大厅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联系电话:85641873、85641854 传真号码:65065653 通讯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 邮政编码:100020 扩展资料北京朝阳区建委的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办法。 2.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区监督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3.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5.负责本区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 6.负责指导和规范本区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本区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负责开工管理。 7.负责注册在本区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受理和初审工作;负责本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初审及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复检验证工作;负责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和相关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 8.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收缴和已竣工居住区欠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追缴工作。9.负责市政府委派本区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10.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上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区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检举、控告、投诉处理工作。 11.负责区域内的房屋私自拆改行为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12.负责对本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朝阳政府官网: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官网:机构设置北京市政府官网-信息公开专栏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7年)

请问南阳市2011的房价是多少?越详细越好。。谢谢



  南阳的房价现在已经4000了,3000一平米基本上连2手的都很难买到,而且地段都不好,房型差,小区环境更差!大家知道百里溪路和麒麟路路口吧,进出南阳的小客车、垃圾车都从那里过,噪音大,脏的要命,连那里的2手房都3000多一平米了,真是难以想象!!现在南阳的好楼盘都在高新区,也就是农运会会场周围,也是未来的南阳市政新区,按照南阳的北移东扩战略,张衡路独山大道那里就是以后的新区核心原点,现在那里周围都是在建的住宅小区,价格在4000左右。
  我刚在中景门国贸买的房子,2层是3760,往上每层多30,而且是期房,2012年8月交房,这已经是很不错了,旁边的璟都国际5月开盘,价格肯定要比国贸高啊,所以买房趁早吧 ,说实话,南阳的房价其实不算高,你别说什么房价和居民收入的比例失调啊什么的,那都是扯淡,房价涨时是不会考虑那么多的,政府和开发商、炒房者只会考虑到政绩和巨大的利润,不会考虑你是否买得起房子,我在合肥呆了5年了,合肥的房价从03年的2500涨到10年的8000,你说合肥的工薪层收入高吗?我告诉你,合肥上班族的平均工资只有1500左右,大部分人都是1300左右,还是这两年长的,别看到早上很多小姑娘穿的很体面,挎个小包,带着耳机,衣着光鲜的去上班,其实工资都低的可怜,合肥的消费比郑州都高,别说1500,就是2500,一个月吃穿花用也剩不了几个,房价已经是均价7000多了,可是在好的地段7000根本买不到的。有的楼盘已经上万了.......无语啊
  南阳12年要举办农运会,现在城市的发展正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南阳现在在大力整治市容市貌,呵呵,上次回去一看公交车居然都换了,是不错,我相信那句话啊——农运会使南阳向前发展了10年,一次赛事确实能让南阳变的好一些,是南阳人都有这样的期望,郑渝高铁正式列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这又是支撑和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你说南阳的房价会跌吗?5月份去看看我上面说的那个璟都国际的开盘价就知道答案了,国贸3期是3月一号开的盘,28层的楼啊,20号我去交首付时就剩几层了,不用说就是1层,8层,27,28吧,什么叫疯抢,看看南阳的楼市就知道了.......
  本人以后回南阳发展,希望多认识点南阳的网友,大家可以互相交流下,朋友多了路好走嘛,QQ号:307360567


北京朝阳区建委交易大厅在哪

办公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联系电话:85641873、85641854传真号码:65065653通讯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邮政编码:10002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扩展资料一、下辖机关处室联系方式:二、下辖事业单位联系方式1:三、下辖事业单位联系方式2:参考资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处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栏-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7年)

外地户口迁入武汉条件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后,按照积分入户规则从高到低进行落户:(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律依据:《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十四条 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50分: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50分;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30分;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5分,累计不超过50分;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二)社会保险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三)居住证指标。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1.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3.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五)住房公积金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3分,最高分值30分。(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30分:1.大专学历,积10分;2.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30分。(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10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外地户口迁入武汉条件

外地户口迁入武汉落户条件:主城区:100平米以上,且总价50万以上的住房可落户(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远城区:90平米以上,且总价30万以上住房可落户(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注意:1、购房面积及总价可累加。如:在江岸区购买60平米住房,在洪山区购买40平住房,则累加面积达到100平米,可任意选择落户江岸区或洪山区。2、主城区、远城区无法累加。如:在江岸区购买60平住房,在东西湖购买40平住房,面积则无法累加,并无法在其中一区落户。3、购买二手房要确定前房主是否在此房源落户。如果前房主已经落户则你无法落户,如果前房主已经将户口迁走,购房者就可以落户。还有学历落户:除了买房落户,这可以算得上是最简单省事的落户方式,因为准备的材料相对比较简单,办理时间快,外地 “3有青年”(有学历、有活力、有工作)落户武汉首推这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XX、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二手房买卖物业维修基金如何过户

您好,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2012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可以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房屋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到相应专户管理银行单方办理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在2012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应持上述办理材料与房屋出让人一起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


二手房交易水电煤过户手续怎么办

1、水过户:一户一表的住房,在住房所在地的自来水公司办理过户。需要带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需要办理银行代扣水费业务还需要带银行卡或存折,不需要原房主的资料。不是一户一表的住房,需到居委会或物业,办理更名手续,有的需要原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2、电过户:一户一表的住房在住房所在地的电业公司办理过户。需要带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更名后下次交电费时在电业公司缴纳一次电费(单子上有本人的名字),带着单子到银行签订代扣协议。不需要原房主的资料。不是一户一表的住房,需到居委会/物业,办理更名手续,有的需要原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请问武汉市09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没有什么变化,详细的可以参考下边的文章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末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序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


  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曲(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塬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本市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巾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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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武汉二手房过户费怎么算

一、政策性收费
(一)契税
普通住宅:均价低于5000元/m2,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高于5000元/m2的,面积超过144m2的,用于其它用途的,评估价*3%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
(评估价-原购入价)*20%(规定是卖方交,可是如今很多都是买方)
(三)营业税
住宅购入不满五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免交
(四)房产交易费
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五)印花税
评估价*0.1%
(六)房产证工本费
85元
(七)土地证工本费
105元
(八)交易评估费
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一)交易中介费
成交价*1%
(二)房产权证代办费
看那个中介怎么要,一般几百块。
三、相关法律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二手房过户费用标准

武汉二手房过户费用标准:1、契税: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1.5-2%;90平米以下1%;2、营业税:成交价的5.5%(满5年且首套房免缴)若是直系亲属赠与免缴此费;3、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若是直系亲属赠与免缴此费;4、交易手续费:6元/M2;5、转移登记费:80元/件;6、产权证查档、房产证贴花:50元左右;7、赠与所得房产再次出售非直系亲属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如果直系亲属赠与免缴此费综上,采用赠与手段过户,可以免缴6.5%的税,但是公证费会收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3-11-19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93号。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3217558180548,企业法人左铁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自有资产进行实业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装饰材料、五金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1303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5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04月27日)、销售及配套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
成立时间:2000-01-27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3004000013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公司地址: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