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条件如下(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共同条件:1、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注: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人才引进人员指:享受生活补贴的引进人才,是指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三年内落户郑州,并缴纳社保的人员。)(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等)或在本市市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2、在本市市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3、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4、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5、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法律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第二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第二十二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第二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月收入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 2. 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4.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 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 3. 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5.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共同条件;1、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注: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人才引进人员指:享受生活补贴的引进人才,是指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三年内落户郑州,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法律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