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流程
法律分析:确定储备地块(收件)实(测绘中心、地籍科、储备中心)介机构评估(土地评估、土地附属物评估)定储备方案签备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可跳过)订回收协议(储备中心)下流程在实际情况中不走(支付土地补偿费----地籍科确权发证)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什么是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由于18年重新修订被废止),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扩展资料: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储备用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储备
储备土地是指什么性质的土地?与一般土地的区别?
我想你指的应该是土地主管部门(主要指各地土地管理局)完成收储手续之后的储备土地。这个问题我想了想,很难三言两句讲得特别清楚(当然,可能也是我学识不够),还是需从制度背景来讲,略长,见谅。土地储备制度应该来讲是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产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这是超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制度”,奠定了今天的土地市场格局,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最重要前提,完全值得另起一个问题探讨),伴随着招拍挂制度的实施,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土地才具备招拍挂的资格。没错,土地储备制度应运而生,只有完成了收储手续的土地才具有招拍挂资格。按原来的土地性质不同,完成收储手续的内涵也略有差异:一、集体土地(这里包含农村的以及城中村的,主要看土地性质)1、农用地——完成补偿后征地。2、农村宅基地———完成拆迁征地。二、国有土地带拆迁的完成拆迁,不带拆迁的多半只是补个征地手续。所以,储备土地实际上只是给征来的地起的一个暂时性的名字,一句话来说就是待嫁新妇。至于性质嘛,看最后博弈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