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科学规划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立足要素和产业基础,科学布局建设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准确定位发展方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数量要求和政绩考核,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坚持试点先行,优先选择历史文化厚重、地理环境独特、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特色鲜明、适合人居的小镇进行建设,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培育发展卫星城,依托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专业特色小城镇。不能硬性规定建设内容、让小镇承载不切实际的建设任务,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
(二)优化调整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空间结构和布局。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结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刚性底线”,按照生态空间应保尽保、农业空间总体稳定、城镇空间集约紧凑的原则,科学测算并注重管控开发强度,调整优化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的空间结构和布局,使人口规模和分布、产业结构和布局等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兼顾城镇布局和功能优化的弹性需要,从严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严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对小镇规划进行回头看,及时评估,及时调整,避免规划无法落地实施。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以内,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三)有效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各地区要立足以人为本,有效推进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将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四位一体”理念融入到建设过程中,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格把控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保护特色景观资源,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四)严格控制政府债务风险和房地产化倾向。各地区要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配套设施建设节奏,严防政府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中大包大揽和加剧债务风险。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要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严格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上马。
如何做好小城镇建设工作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的贫富差距逐渐加大。“十二五”新阶段,国家提出自上而下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开展“五个统筹”工作。为城乡关系调节,区域格局优化以及居住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发展战略平台。传统的小城镇规划对于促进整体区域发展以及调动空间因素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本文针对当前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参考建议。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城乡规划;区域格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政策注重于对城市的快速发展,并打破传统的户籍等因素限制,致使城乡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致使城乡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甚至有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土地荒废”的不良现象。大量的留守儿童以及老人维系着农村的生产生活。尽管,这些人口流动对城市的繁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提出改变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经济结构等理念,并大力推进小城市建设工作进程。一 当前国内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1)小城镇的规划定位不够准确小城镇建设工作中,首先就要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然而,在有些小城市的规划定位上,规划者根本就没有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城镇的特色也不够鲜明,其并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方案,从而导致规划过于理论化,实际的操作性偏低;甚至有些小城镇的建设者并没有特意去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而是效仿其他城镇,这种更加的偏离了当地的实际发展需求。(2)城镇的基础设施不够健全由于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多小城镇在供水、排水以及园林和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诸多功能的缺失,导致小城镇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很难满足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更加促使人们对大城市的向往。(3)金融融资渠道欠缺很多小城镇,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并且,还不具有各种资源以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投资商来讲,其并不是一个良好的投资对象。而这种缺乏产业支撑,又五经济增长点的落后格局,更加成为融资困难的又一内因。二 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小城镇发展(1)突出小城镇当地特色,进行科学规划科学规划对于小城镇建设工作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通常来讲,小城镇一般都是以农业生产为主,那么在规划的过程中,就要注重长远性与整体性相结合,结合当地的生产特色,充分考虑当地的本土优势。将城镇划分为多功能区域进行统一管理,例如:划分成公共服务核心区、商业区、工业园区以及农业生产区。另外,还可以大力开展特色旅游业务,吸引全国各地的人到此参观、旅游。既可以增加多项服务收入,还可以增加外来经济投资几率。(2)完善功能设施建设尽管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有所加大,但是,整体来讲,小城镇的居民生活水平还是有明显提高。因此,其对各种物质以及文化需求也有了更好的要求。因此,小城镇建设,要对其生活需求方面多下功夫。要注重对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农民经济适用房、公共卫生、娱乐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速度要进一步加快,进而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的城镇生活环境。而且,在建设过程中,尽量利用大城市的建设经验,将小城镇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上去。使得城镇居民在当地就能感受到大城市的气息。进而更加努力的投身到家乡的建设中去。(3)积极引导,加快市场运作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更加偏向于网络来收集各种所需信息。小城镇建设工作更是要大力的借助与无处无在的网络。利用网络收集各种有助于小城镇建设的融资信息,并在市场机制的积极引导下,吸引外来投资,盘活当地资源,进而在多元投资的模式中,充分的借助外力推动当地的经济建设步伐。(4)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小城镇的实质是发展小城镇经济,促进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快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必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积极调整就业政策,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竞争公平、运作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用市场机制调节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进程,扩大城镇人口规模。凡是在小城镇内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的农民,可迁入小城镇,列入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在发展城镇人口上,应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对于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照顾,为发展城镇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逐步放宽外来人员进镇条件。为使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专心致力于所从事的产业,积极参加小城镇建设,乡镇可以为其提供加工场地,实行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规费,子女入学、就业、购房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新进镇农民有了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才能放心的离开土地,丢掉农村宅基地真正成为小城镇人口,从而提高城镇化水平。对在小城镇内投资兴办相当规模产业并能安置部分人员就业的农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三 总结小城镇建设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缓解城乡矛盾,推动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一项重大战略。 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能够促进城乡交流,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空间的逐步融合、扩大内需,拉动城市经济的增长。 对于当前的城市建设和生态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吴松伟,张集彩.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体育生态化服务体系研究[J].孝感学院学报. 2012(04)[3]杨爱君.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互动发展研究[J].学术论坛.2012(06).
小城镇建设的建设的意义
一、小城镇建设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内外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二、小城镇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方略,解决三农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三、小城镇建设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意愿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进而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四、小城镇建设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五、小城镇建设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形成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良性互动,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有着非常鲜明的时代背景和重大的历史、现实意义。
特色小镇的建设意义是啥?
特色小镇的建设意义:首先是加快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路径,新型城镇化要求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同时也是搭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平台的有效举措,加快城镇化特别是特色小城镇建设步伐,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满足群众过上美好生化新期待的迫切需要。最后,是探索推动小城镇建设的科学方法。 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小城镇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农民收入提高带来机遇,二是产业转移和农民工回乡创业带来机遇,三是高铁、公路、桥梁、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成和完善带来机遇,四是城市居民生活方式变化带来机遇。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特色小城镇建设理当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突破口。
远景 设计院基于多年农业农村规划设计经验和实践案例,认为特色小城镇的规划设计,要根据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自身核心竞争力进行规划设计,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是根本原则。对于一些距离大中城市比较近的城郊地区,具备交通方便快捷、区域旅游要素多、民俗文化深厚、主题特色鲜明、地形地貌独特等条件的,在规划设计和后期建设运营上,应大力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通过乡村旅游带动特色农产品销售,解决农村就业,提供回乡创业空间,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特色小城镇。
为什么要建设特色小镇 特色小镇建设的意义 作用
特色小镇是新型城镇化的新型载体,“以人为本”是其核心理念。因此,它的社区功能打造,不仅面向外来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也聚焦于为本地原住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并通过文化功能塑造,营造统一的社区归属感。首先,我国大城市已经得到充分发展,潜力有限,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成千上万的小镇。其次,小镇和大城市不一样,不适合追求大而全。而应该根据资源禀赋打造某种特色,形成各具风情各具特色的众多小镇。第三,打造特色小镇,有利于提升小镇居民的自豪感和收入水平。
小城镇建设意义是什么
仅供参考:
一是带动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激活农村经济。小城镇的发展可以在原有乡镇企业发展基础上,培育出大量上下游产业,不断吸引周边相关配套产业的集聚,还可以利用各种优势,吸纳外部资本进入,形成一大批具有小城镇特色的产业品牌。二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迁移到小城镇,可以缓解过去的“过密化”为特征的人多地少矛盾,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三是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保障能力,促进农村市场的消费;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当地就业,解除外出务工之忧。农民进镇门槛、就业风险和生活成本较低,小城镇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
什么是小城镇建设的概念
小城镇建设规划一、总体思路为充分发挥小城镇带动、辐射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势,优崐先建设小城镇,通过加快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镇崐建设规模,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崐镇企业、第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加快城市化进程。二、发展目标1.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元化、多层次投资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崐资1108.8万元,完成驿马、桐川、安家寺等11个乡镇的道路崐硬化13.86万平方米;投资592.5万元,完成驿马、桐川、安崐家寺等15个乡镇的排水工程1.98万米;投资440万元,完成马崐岭、卅铺、赤城等乡镇的给水工程1.34万米。全县小城镇达崐到道路全部硬化,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实现通讯现代化,崐基础设施得到完善。2.市场建设完成现有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扩建、改建、规范的基础崐上,围绕地理和资源优势,新建桐川畜产品交易市场,阜城蔬菜崐批发市场,玄马软果批发市场,庆城莲池综合农贸市场,缓崐解现有市场压力,奠定小城镇发展基础,积极培育特色市场,崐把驿马建设成为全区最大的农副产品集散地。3.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小城镇建设的重头戏,重点抓好西川乡镇企崐业示范区和驿马工业小区及凤甜公路和庆华公路沿线乡镇企崐业,争取驿马工业小区进入省级乡镇企业示范区行列。三、主要措施1.认真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崐质量建设小城镇。2.多方筹措小城镇建设所需资金,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崐建设。3.改革现有户籍制度,放宽或放开农民进小城镇落户的崐限制,鼓
请问一下:小城镇建设规划目标怎么写?
参考删改可用。
一、基本情况
红水镇位于甘肃中部干旱沙区,南通兰州,北到银川,西去武威,北靠腾格里沙漠,是甘肃、内蒙、宁夏三省交接的金三角地区。2005年由四个山镇和红水乡合并而成。辖15个村,92个村民小组,18381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107人;总面积32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9930亩;平均海拔1780m,平均降雨量180mm,年平均气温8.9℃,年无霜期178天;辖区内有煤矿企业7家,集体企业8家,可解决8000人(次)劳动力就业,其中,粮油购销企业5家,年收购能力已超过1.5万吨。是区域人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五流合一”之地。25公里半径内居住着7万多人,形成了这一地区的物资交流中心、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信息网络中心、科技文卫中心、休闲娱乐中心。2007年全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0346万元,完成招商引资1483.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98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达到2635元。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镇区经济为中心,紧密围绕实现现代化城镇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培育支柱产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城镇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小城镇发展改革规划要起点高、高标准、高水平,放眼长远,适度超前;建设要量力而行,逐步实施,多出精品。
——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小城镇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发展小城镇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循序渐进。要以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尊重农民意愿。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抓住区域特点和资源优势,兼顾镇情、民情,搞好小城镇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努力做到少占耕地,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防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广辟投融渠道,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以运用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农为本,农商贸并举,大办非公经济和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及环保事业的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
按照建设现代文明小城镇的要求,坚持“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全镇三大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发展壮大三大产业基地(奶产业基地、肉产业基地、枸杞产业基地),不断加强小城镇建设,深化小城镇管理,全面提升红水城镇化水平,有效发挥城镇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使红水小城镇向科学规划、规模建设、规范管理方面不断迈进。
四、建设期限
2009年---2012年
五、建设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实现现代化小城镇的要求,镇区基础设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需实施 “两纵九横一环”主干街道硬化、亮化、绿化;镇区人饮以及污水处理;渠道建设等工程。
1、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工程
镇区“两纵九横一环” 的8公里街道硬化。路面宽度9米,人行道宽度2.5米,沥青表处路面。
主街道两侧改造2000米,修建花园347个,硬化面积为4623平方米,安装路灯等相关设施;修长18米,高7米主街道国策门一座;长16米,宽4米主街道过水桥一座;绿化面积50亩;安装垃圾桶,并购置垃圾清运车2辆,定期对镇区垃圾拉运,达到美化环境;
2、人饮及污水处理工程
从景电二期灌区十三泵至镇区铺设供水管道,主线采用DN160的UPVC管材20公里,支线采用DN110的UPVC管材20公里,配套检查井20座,加压泵站3座;镇区5公里污水排水管道,采用DN160的UPVC管材。
3、渠道建设
由于地处二期灌区的风沙前沿地带,部分渠道因年久失修、渗漏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亟需新衬砌渠道100公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
4、投资概算
基础设施共需资金1060万元,其中“两纵九横一环”主干街道硬化、亮化、绿化工程260万元,镇区人饮以及污水处理工程400万元,渠道建设工程400万元。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8公里街道硬化,人饮及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程,衬砌渠道30公里。
2010年-2011年: 人饮及污水处理工程后期工程,衬砌渠道30公里。
2011年-2012年:主街道的亮化、绿化工程,衬砌渠道40公里。
(二)乳产品加工及产业化项目
1、项目成因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根据市情,提出了“做大做强奶产业,精心打造白银乳都”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红水区位、资源和后发优势,把养殖业作为促进群众增收的主导产业,红水镇于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投资2360万元的白银大富乳业有限公司千头奶牛养殖基地落户红水,目前已初具规模。依托龙头企业发展奶牛产业,走“加工促养殖、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路子已成红水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建设内容
到规划期末,全镇奶牛养殖达到1万头,实现户均2头奶牛的目标;建成乳产品企业一个,建设牛舍98200平方米,挤奶站3000平方米,兽医室200平方米,受精室300平方米,建设加工车间、仓库、办公室等2500平方米,年生产牛奶8.13万吨。
3、 投资概算
此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乳产品加工企业投资300万元;奶牛产业采取滚动发展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每个周期内发展奶牛5000头,每头牛补助0.2万元。每个周期需用资金1000万元。
4、效益分析
该项目的实施,将给红水镇及周边地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养牛全镇人均纯收入可增加6900元。还可以过腹还田,培肥地力,有效地改善农业产业结构,加快退耕还林还草的步伐,同时可以有效吸纳周边农村富裕劳动力就近输转,增加农民收入。必将成为当地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建成乳产品企业一个,引进奶牛5000头,建设牛舍49100平方米,挤奶站1500平方米,兽医室100平方米,受精室300平方米。
2011年—2012年:引进奶牛5000头,建设牛舍49100平方米,挤奶站1500平方米。
(三)、肉产品加工及产业化项目
1、项目成因
红水镇地处景电二期灌区中部,镇域面积320平方公里,其中沙化地15000亩,随着近年来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大部分沙化地都已开发,草资源十分丰富,以猪、羊、鸡、牛为主的养殖业快速发展。2007年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兰州学良清真牛羊肉屠宰厂及活畜交易市场项目落户红水,依托龙头企业发展肉产业,走“加工促养殖、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路子已成红水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建设内容
到规划期末,全镇羊只存栏数达到15万只,生猪存栏达到2.4万头,实现户均30只羊、5头猪的目标;建成肉加工企业一家;建成5000头以上猪场1家,1000头以上猪场3家,100头以上猪场20家;建成200只以上养羊户60家,50只以上养羊户200家,1000只以上养鸡户20家。
3、资金概算
此项目总投资710万元,其中肉产品加工企业投资300万元;畜牧养殖产业采取滚动发展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每个周期内发展生猪1.2万头、羊只75万只,千头鸡场10家,每头猪补助200元,每只羊补助20元,每个千头鸡场补助1万元。每个周期需用资金410万元。
4、效益分析
通过养殖、加工,全镇人均纯收入可增加1500元,还可以过腹还田,培肥地力,有效地改善农业产业结构,加快退耕还林还草的步伐,同时可以有效吸纳周边农村富裕劳动力就近输转,增加农民收入。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建成肉加工企业1家; 100头以上猪场10家;建成200只以上养羊户30家,50只以上养羊户100家,1000只以上养鸡户10家。
2011年—2012年:1000头以上猪场3家, 100头以上猪场10家;建成200只以上养羊户30家,50只以上养羊户100家,1000只以上养鸡户10家。
(四) 、枸杞加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1、项目成因
红水镇是景泰县枸杞产业发展最早、最快和最好的乡镇之一,2008年全镇枸杞种植面积达2000亩,总产量500吨,总产值达490万元。红水镇枸杞产业的快速发展为该镇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促进新农村及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扩大红水镇枸杞产业优势,依托龙头企业发展枸杞加工产业,走“加工促种植、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路子已成红水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建设内容
到规划期末,全镇枸杞种植面积达到1万亩,建成悬挂式枸杞烘干棚5000个,实现户均两亩枸杞的目标。建成枸杞加工企业一家,建设色选、筛选、风净、烘干等加工车间1168m2,原料、成品和其它仓库、办公室等1044m2,购置枸杞加工设备7台及其它配套仪器设备。年收购枸杞2105吨,加工生产枸杞产品2000吨。
3、投资概算
此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枸杞加工企业投资200万元;枸杞产业采取滚动发展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每个周期内发展枸杞5000亩,每亩地补助0.2万元。每个周期需用资金1000万元。
4、效益分析
枸杞具有较高的营养成份和药用价值,是全省乃至全国的名优特新产业,近几年发展非常快,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需求迅速增加,价格稳步上扬,供不应求,前景十分看好。
发展枸杞产业,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调整农业结构,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使全镇枸杞干果达到2500吨,产值达到2450万元。对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年度计划
2009年—2010年:发展枸杞种植面积达到5000亩,悬挂式枸杞烘干棚2500个,建成枸杞加工企业一家。
2011年—2012年:发展枸杞种植面积达到5000亩,悬挂式枸杞烘干棚2500个。
六、资金来源
本项目共需资金4270万元,其中,申请世行贷款3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80万元);企业、农民自筹1500万元,申请财政支持39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乳产品加工及产业化项目、肉产业加工及产业化项目、枸杞加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七、保障措施
第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试点镇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县、镇、村三级分别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互相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镇上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在项目实施区派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任务落实、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强化管理、用好资金。对项目资金采取设立专户,依托当地银行放贷的模式进行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规范用款程序,充分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在世行贷款的使用上,采取先报告、后配套、再使用的管理措施,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每一滚动期内的周转金由银行、镇村三家派专人收回,并负责发放到下一个滚动期的农户手中。
第三、把握政策,科学论证。认真学习、理解中央、省、市、县有关精神,体现科学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思想,集中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一些共性、关键问题,项目选择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比较优势,突出重点,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划实施,争取以较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加强协调,积极衔接,按时还贷。积极同市、县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主动向银行部门回报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争取贷款方的支持;围绕产业发展还贷,镇村两级部门担保,滚动期满后,由银行、镇、村三家派专人督促还贷,确保世行贷款在小城镇建设上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二、删去第二十三条。三、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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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小城镇规划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
编制集镇规划,应当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
第九条 小城镇规划期限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近期为五年至十年,远期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条 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工矿区、林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苏木乡域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小城镇规划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镇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小城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小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一)跨度、跨径6米以上的建筑;
(二)高度4.5米以上的单层建筑及二层以上的楼房;
(三)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验证。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五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定位验线。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开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制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镇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时,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变更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规划建设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
第四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小城镇规划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小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四)未办理开工手续的;
(五)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二)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小城镇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规划控制区。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城市市区的居民住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用地、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工业生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原总体规划尚未确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现代特点。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保护水源,防止污染,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和市容卫生,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人防、抗震等要求。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人口规模在10000人以下的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一次完成。第九条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保护历史文化遗址、人防、抗震、环保等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部门参与。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根据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广泛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作出技术鉴定。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单独编制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州(地、市)、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市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它建制镇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在征求州(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提升城镇功能品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建设、保护发展、治理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原美丽城镇,是指高质量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城镇居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高原特色、美丽宜居的城镇。第三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协调发展、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落实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方式,开展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氛围。
每年十月的第四周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建设应当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作为确定城镇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综合城镇功能、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人口规模、资源要素等因素,统筹协调山、水、林、田、湖、草和城镇的空间关系,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建设密度和城镇空间布局。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现行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规划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从城镇风貌、建筑风格、景观设计等方面,突出高原自然特色、地域文化特征,构建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传承、高原山水城相融的美丽城镇。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标准,提高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质量。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历史、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制定不同区域城镇风貌指引和管理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镇风貌管控区域,加强控制管理,促进城镇风貌与土地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设形态、自然环境、城镇天际线相协调。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和利用,将地下通道、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时,应当综合考虑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统筹推进道路与地下管网一体化建设。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城镇,应当将具备入廊条件的各类管线全部入廊。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镇污水和雨水管网建设改造,提升城镇污水、雨水处理能力;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完善城镇雨水循环利用体系,削减雨水径流,提升城镇排水防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