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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

时间:2024-03-11 21:05:35 编辑:莆仙君

福建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二)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研究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林业法制工作,承办全省林业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依法指导全省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和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按权限负责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监督管理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运输、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进出口、疫源疫病监测;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性湿地保护规划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林地管理,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四)造林处拟订全省植树造林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全省林木种苗管理和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五) 产业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指导全省国有林业采育场建设和管理。(六)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省林业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法征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七)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林业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全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林业省地方标准;承担全省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建设;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八)绿化工作办公室(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全省绿化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任务,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十)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处理设区的市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协助办理涉及山林权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指导、监督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省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厅属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有关工作。(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森林公安局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直接参与查处影响大或特别重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影响林区稳定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项斗争和林区重点整治工作。落实森林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防范机制,指导管理和监督控制辖区内的林业特种行业,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卫林业改革成果,促进林业建设和发展;加强法制建设,负责组织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法监督机制和错案追究制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全省林业公安民警的警衔、警籍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整治和教育培训,以及落实奖惩制度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落实林业公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的制度,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服装、装备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林场局负责对全省“省办、地管、县监督”的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生产计划、财务、经营的统一管理,对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实行业务指导。(十八)世行办负责全省利用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开展造林项目、速生丰产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十九)保护中心参与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技术指导工作。(二十)种苗站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提供业务技术指导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二十一)资源站负责全省森林资源(含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主办《福建林业》杂志。(二十二)森防站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检疫、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害防灾减灾及培训;参与制定和实施全省森林病虫害控灾体系建设规划。(二十三)信息中心  负责数字福建林业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具体指导全省林业信息化和林业电子政务网建设,组织管理省级林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负责组织林业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和应用指导。

福建有哪些城市

截至2019年底,福建省下辖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地级市,共有12个县级市,44个县,29个市辖区。12个县级市具体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永安市、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龙海市、漳平市、福安市、福鼎市、福清市。特别说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平潭县,其行政区域与平潭县重合,行政管理方面与9个地级市并列。平潭县行政区划仍隶属福州市,实际由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辖。福建省的金门、马祖地区,具体包括金门群岛、马祖列岛、乌丘屿等区域,实际由台湾当局管辖,并分别于金门岛设立福建省政府,其行政区划分别为:金门县、连江县、乌丘乡(乌丘村),一般通称为金马地区。扩展资料:1、福州市简称榕,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长乐6个区,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平潭6个县,以及县级市福清。总面积11968平方千米。全市辖43个街道、99个镇、45个乡(含连江县马祖乡)、2个民族乡;490个社区居委会、2383个村民委员会。2、截至2016年底,厦门市有6个市辖区,26个街道、12个镇,361个社区、147个村。其中思明区辖10个街道、99个社区;海沧区辖4个街道、23个社区、15个村;湖里区辖5个街道、53个社区;集美区辖4个街道、2个镇、42个社区、21个村;同安区辖2个街道、6个镇、55个社区、81个村;翔安区辖1个街道、4个镇、89个社区、30个村。3、截至2017年,泉州辖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4个市辖区及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金门县(待统一)5个县,代管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3个县级市。市政府驻地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市行政中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福建百度百科-福州百度百科-厦门百度百科-泉州

福建省是全国最穷的省吗

不是,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广东省、江苏省和上海市名列经济综合竞争力前三位,福建排名第8位,入围第一梯队。在各项二级指标排名中,福建的可持续发展竞争力排名最为靠前,位列全国第五位,这得益于福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竞争力优势。其他指标方面:福建的宏观经济竞争力排名第七;政府作用竞争力、发展水平竞争力、统筹协调竞争力排名第八;产业经济竞争力、发展环境竞争力排名第九扩展资料截至2019年底,福建省辖9个地级市(其中1个副省级市)。共有12个县级市,44个县,29个市辖区。福建地处中国东南部、东海之滨,陆域介于北纬23°33′至28°20′、东经115°50′至120°40′之间,东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北横贯武夷山脉与江西省交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连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是中国大陆重要的出海口。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全国第8位

福建省公安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和《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省公安厅政府网站上查阅。省公安厅办公室为省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网管科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省公安厅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省公安厅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二)公开形式省公安厅办公室在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即互联网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查询方法公众可通过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可从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二、依申请公开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一)省公安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省公安厅办公室网管科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的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三)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先进行登记,再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请参见流程图(附件2),该流程图同时在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福建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公安厅大院内)投诉。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教育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省教育厅办公大楼(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一层福建省教育厅政务受理中心领取。省教育厅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总值班室和福建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省教育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下列主要信息:1、省教育厅及其工作机构;2、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4、全省教育统计信息;5、省教育厅办事指南;6、省教育厅重要工作;7、影响教育公共安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8、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定草案;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参见《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形式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开省教育厅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厅也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此外,我厅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2)听证会、文件、公告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三)公开时限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填写《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省教育厅总值班室递交书面申请表。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教育厅总值班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总值班室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申请的具体步骤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厅总值班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厅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2)书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省教育厅总值班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处理本厅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厂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监察部门投诉,地址:省教育厅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留山是不是专指山林地?

自留山都是指个个村的山地,不全是山林地,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有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调动农民开发自留山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稳定、落实自留山和从事自留山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应保持稳定。已由集体收回或未落实自留山的,农户有耕山要求可以重新划给。
  农户要求划给自留山的,乡(镇)、村应在近山矮山的采伐迹地、疏林地范围内划给。采伐迹地、疏林地不够一次性划分的,可逐年分批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稳定、落实自留山的工作。
  重新划分自留山的,由当地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留山的总是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5%至15%。
  自留山可按现有农户或人(劳)划定,尽量使每户自留山集中连片,避免过于零碎。
  第六条 自留山划给农户后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
  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允许继承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未核发林权证书和重新划定的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 划分的自留山属于疏林地的,应当对原有林木进行估价,使用者应当从自留山有收益的第一年起逐年偿还集体。
  第八条 自留山可用于种竹、种果、种茶或营造材林。
  在自留山营造的林木、毛竹符合采伐的,应优选审批,其采伐指标实行单列。
  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放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发放。
  第九条 农户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产品,农户可自主支配,自行销售。
  农户自行销售的,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和流通环节和育林费。
  农户可以将经批准在自留山采伐的木竹交由木材采购站或木材公司代销。代销单位应将木竹价款及时直接竞付给农户,不得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农户不得将其他木竹充当自留山木竹。
  第十条 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木竹,凭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站检尺后,由农户持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需要运输县外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尺码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大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农户不得擅自在自留山建房、筑坟、采土、采矿和进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占用自留山。
  因建设需要征用自留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征地有关手续,并给农户补划自留山。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有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小区)划定自留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林场的采育场经营区划定自留山。
  第十五条 农户应当在分到自留山之日起一年内开发经营,逾期未开发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自留山抛荒费。抛荒一年的每亩收抛荒费10元;抛荒二年的,每亩收抛荒费20元;抛荒3年的,每亩收抛荒费30元,收回自留山,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注销林权证。
  第十六条 在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林农开发自留山造林种果的积极性,加速绿化荒山荒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县、乡要限期完成自留山造林种果任务,要求一九八九年起三年内自留山要全部造林种果。
  各县、乡要编制自留山造林种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林业部门备案。第三条 各县、乡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到计划、地点、种苗、技术、质量“五落实”。加强对自留山造林种果的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工作。第四条 各县、乡可对林农零星、分散和插花的自留山进行适当调整,使其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但应征得林农的同意。第五条 林农在调整后的自留山上造林种果,县(市)人民政府应发给林权证。第六条 凡三年内在自留山宜林地按计划按质量造林种果的林农,县林业部门、乡林业站应酌情扶持种苗。第七条 对确实缺乏生产经营能力的林农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自留山山林权证书,由乡(村)安排集体或他人经营并重新颁发山林权证书。第八条 对抛荒自留山的林农征收抛荒费,抛荒后的第一年(即一九九二年),每亩收抛荒费五元;继续抛荒的,每年每亩收抛荒费八元。第九条 被抛荒的自留山从一九九四年起由集体收回,并注销自留山林权证书,不再征收抛荒费。
  收回的自留山由集体统一造林种果,或安排他人经营,并重新颁发山林权证书。第十条 抛荒费由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征收。
  当地乡(镇)林业站在每年第四季度将自留山抛荒情况通知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第十一条 省、地(市)林业部门应对自留山造林种果成绩显着的县、乡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自留山造林种果的县、乡给予批评和处罚。第十二条 严禁破坏自留山上的林木,破坏盗伐自留山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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