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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环保局

时间:2024-03-26 12:58:57 编辑:莆仙君

办理环评需要哪些手续?

1、总人员\x0d\x0a2、占地面积、建筑、使用(分开写明)\x0d\x0a\x0d\x0a3、总投资\x0d\x0a\x0d\x0a4、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x0d\x0a\x0d\x0a5、产品名称及年用量\x0d\x0a\x0d\x0a6、原辅材料名称及年用量\x0d\x0a\x0d\x0a7、生产工艺流程\x0d\x0a\x0d\x0a8、年用水量、年用电量\x0d\x0a\x0d\x0a9、项目四置图\x0d\x0a\x0d\x0a10、厂区平面图\x0d\x0a\x0d\x0a11、法人代表\x0d\x0a\x0d\x0a12、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x0d\x0a\x0d\x0a13、不涉密声明\x0d\x0a\x0d\x0a14、环保承诺文件\x0d\x0a\x0d\x0a拓展内容:\x0d\x0a环评办理程序\x0d\x0a1、先由环评机构预勘察企业现场,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办理环评条件。\x0d\x0a\x0d\x0a2、确认企业的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可以立项办理环评。\x0d\x0a\x0d\x0a3、发改局立项,由第三方咨询公司给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拿到可研报告后到临清市发改局进行批复并在网上注册进行立项。\x0d\x0a\x0d\x0a4、立项完成后,由省级以上资质的会计所做资产评估,价格可自己洽谈。\x0d\x0a\x0d\x0a5、资产评估完成后,到市环保局执法大队办理未批先建和三同时询问笔录,出具企业手续,公章,立项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法人身份证,上报环保局法宣科,等待罚款通知书下达后,缴纳未批先建和三同时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定在不低于6万(仅限未批先建企业)。\x0d\x0a\x0d\x0a6、缴纳完罚款,在环保局环评科备案,由第三方做环评报告,根据环评报告的指导,上环保设备。\x0d\x0a\x0d\x0a7、同时找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出具检测报告,费用可以自行洽谈,如环保设备检测合格,向市环保局打试运行报告,等环保局验收。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局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广州地区受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热线:
广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12333
越秀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3552685
荔湾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1378296
海珠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5392685
天河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7589963
白云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6385299
黄埔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2375885
番禺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4692989
增城市劳动局劳监中队:82755650
花都区劳动局劳监中队:86969332
从化市劳动局劳监中队:87960843


噪声扰民 我应该如何投诉?

去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一款和第60条。
附: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民用空调噪音扰民如何投诉

民用空调噪音扰民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可以拨打110进行投诉。一般的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包括:工业噪声:12369;夜间工地施工:96310;市区船舶噪声:88019194;社会生活噪声:110。折中方法,是拨打110或者12369,工作人员会指明方向。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扩展资料:相关规定: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投诉噪声扰民,到底该找谁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大声音算噪音扰民?支招:小区噪音如何投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噪音扰民

关于环保问题的举报网站是多少

分为两种:1、在线举报:环保问题举报可登录12369环保热线官方网站http://www.12369.gov.cn/,点击“环保热线”,导航栏中有“在线举报”;2、电话举报:12369扩展资料: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截至2016年4月,环保微信举报已覆盖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和地市,以及40%以上区县。“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超过9.6万人,全国共收到各类举报事项23883件,办结21416件。开设目的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通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客服电话。受理范围环保热线将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在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1、一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2、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3、一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人到现场,而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4、如果遇到环保投诉,根据实际情况,先做了解,如果有必要,环保部门则会到现场进行处置。 受理程序1、对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2、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4、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5、举报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6、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7、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8、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69

环保局举报电话

环保局举报电话可播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扩展资料《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二条 举报件办结后,举报件办理部门应当将举报件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并转送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负责办理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交办机构报告;上级交办机构发现报告内容不全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原办理部门重新办理。 举报件办理结果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并说明举报事项、查处情况、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发现向下级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二)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网-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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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邢台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
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
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
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
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
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
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
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
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
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
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
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 关键词]



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8
周年。十八年来,
《消法》
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
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
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3.15
”宣
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
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
3

15

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4

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
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

9
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





2
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
WTO
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
"3.15"
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
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
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
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
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
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
1962

3

15
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
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
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
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
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
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
有了切实的保障。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
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
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
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邢台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邢台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1985
年以来,
邢台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
尤以
1990

1997
年上升幅度最大;
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
2006
年,其投诉总量共计
690062
件,比
2005
年度
减少了
31099
件,
下降幅度达
4.3%.2007
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
只比
2006





3
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物权法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5
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⑥。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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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因此,在全社会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目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结束语: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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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物质生活不断充实。中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是家中的小太阳,自然倍受宠爱,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零花钱状况。面对日渐增长的零花钱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呢?学生门是如何来安排他们的零花前的呢?这些零花钱又对他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这些都是十分另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小组就这一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为此,我们牺牲了不少时间,一起设计出问卷内容,并向自己认识的各所中小学校的同学分发。第一次作如此的问卷调查,不免缺乏经验,但经过全体成员的努力,终于完成了本次活动。以下便是我们结合调查结果作的一份初步的研究报告。
问题一:零花钱的来源-94.4%的中学生零用钱来自父母

我们认为,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生活开销一般都是依赖自己的父母,少部分学生与祖辈或其他亲属同住的,也会经常收到他们给的零用钱,这也是基于长辈对幼辈的爱护。因此,他们的零用钱绝大多数来自父母。
少部分期望自食其力的学生还会通过打工或者兼职,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同时也接触了社会,丰富了社会经验。但中学生的年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能同意他们利用课余打工的家长还是不多。
问题二:零花钱的数额
初中生零用钱每月多在50元以下,高中生的消费层次更为平均

我们认为,初中生年龄尚小,平时花费不多,加之初中学生的判断能力和行事能力都相对较弱,家长们一般不会给小孩太多钱支配,只有在一些郊游、外出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才会相对更为慷慨一些,一般在平时就每次给个几元钱,以应付日常花销和每日车费为主。因此大多数初中生的每月零用钱金额在50元以下。相对来说,高中生各方面的开支比较多学习上的花费要明显多于初中生,对于自己孩子在学习上的正常开销,家长们的出手是毫不犹豫的,同时孩子们平时的生活花费和日常零用钱,也开始随之水涨船高。

问题三:零花钱的使用情况
中学生零用钱的三大流向:购书、储蓄、买零食
由图可以发现青少年的零用钱花费中,精神消费上的购书是居于首位的,但是目前国内的文化消费市场上针对青少年朋友的书籍还是非常的少,许多都是习题集和课内补习资料,可以填补青少年精神空间的书籍少的可怜,因此必须重视中学生的文化消费需求,挖掘中国式的精神消费内容,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有46.5%的中学生朋友会把未花完的零用钱进行储蓄,而且相当多的学生储蓄是有明确消费目的的,是一种积攒行为。这个结果表明,勤俭节约的中华美德在当代青少年的身上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孩子的储蓄行为是个好现象,家长应对此加以鼓励和正确引导,使其从小养成善理财的好习惯。但同时也必须关心孩子的生活习惯,对于不良习惯必须坚决纠正,这也是对孩子将来负责。
另外许多青少年学生比较喜欢吃零食,因此用于零食上的开销也占有较大的比例。
问题四:对零花钱的态度中学生普遍缺乏理财能力


我们认为:一个人的很多习惯都养成于青少年时期,从一个学生对待零用钱的态度就能折射出将来当家理财的点点滴滴:一个人从小克勤克俭,长大后花钱自不会大手大脚:小时候要风得风,要雨有雨,让他感到钱来的很容易,长大后一不留神,就会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
以上是对调查结果的整理。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启示。
新生的一代,有相当多的在年纪尚小时便已受到了金钱的强烈冲击,正逐渐形成独特的金钱观。因此,金钱教育对于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来说,已经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教育者们有必要教孩子怎样对待钱和看待钱。目前我国的中小学一般都还没有开设专门的金钱教育课程,尚在襁褓中的素质教育体系中也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金钱教育策略,已有一些涉及金钱教育活动大都停留在抽象的道德理念层面,且无正规体系。问题是严峻的。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家长都比较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家庭经济条件再好,学生打工挣钱、自食其力还是比较普遍的。国内在观念上还是比较落后,家长总希望在自己的保护伞下为孩子营造安逸舒心的成长环境,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出人头地,但在教育上可别大意了,拔苗助长不行,过于精心呵护更不可取!
国外成功的教育经验表明,对中小学生进行消费、投资等方面的理财教育将有助于孩子对经济社会的适应性和敏感性,对他们日后的理财能力有相当影响。当然,我国目前要对中小学生进行金钱教育是一个艰巨的过程。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过分宠爱,孩子要啥尽量满足,家庭优越的条件养成了孩子好吃懒做的坏习惯。殊不知,一心想望子成龙到头来却是养子成虫,身边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教给孩子怎样使用零花钱则是最基本的一个环节。我们小组就此展开了讨论。最后我们设计一位高中同学了一个星期的零花钱使用方案。

以上便是我们的一些设想。希望能给大家以启发。但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每个人都要根据自己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作出最适合自己的方案。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得出了两点。第一,广大中小学生要合理安排零花钱。培养理财观念。第二,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财教育。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使孩子健康成长,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取得一席之地。
最后,我要向给予过我帮助的所有同学和老师致以最崇高的谢意,谢谢你们!
我自己写的,我也是一高中生,这暑假也让写这东西,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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