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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2024-04-06 14:33:20 编辑:莆仙君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详细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某些场合对我们自己或是身边的人起到保护作用,毕竟现在方方面面的琐事似乎都会牵扯到未来的万一,而提前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极其重要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通过对以下相关篇幅内容的学习能够在实际碰到房屋登记等等类似场景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被监护人的房屋申请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监护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转移、抵押房屋目的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中进行附记。    第十一条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有资格的或者公正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  申请人申请处分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  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员应当记载,并可以据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撤回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记申请;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依据撤回申请的授权委托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已交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房屋登记事项公告的,公告应张贴于申请登记房屋所在地的显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网站等公开媒介进行公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公告栏上公告。  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登记种类确定,一般应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体期限由设区市、县(市)确定。  第十八条 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公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和房屋登记机构方便申请人了解的场所公示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共有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共有人每人发一本权属    以上我们详细介绍了二十一条与房屋登记相关的管理条例,它们从各个方面给出了房屋登记时可能碰到的情况,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与合法合理的措施,可以说是提前做好帮助与保障了。了解一定内容的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可以帮助我们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以及家人的相关利益权益,因此学习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对我们而言是极其重要的。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详细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某些场合对我们自己或是身边的人起到保护作用,毕竟现在方方面面的琐事似乎都会牵扯到未来的万一,而提前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极其重要的。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被监护人的房屋申请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监护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转移、抵押房屋目的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中进行附记。第十一条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认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有资格的或者公正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申请处分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员应当记载,并可以据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记申请;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依据撤回申请的授权委托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已交的登记费不予退还。第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房屋登记事项公告的,公告应张贴于申请登记房屋所在地的显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网站等公开媒介进行公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登记种类确定,一般应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体期限由设区市、县(市)确定。第十八条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第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公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二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和房屋登记机构方便申请人了解的场所公示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登记程序。第二十一条对共有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共有人每人发一本权属


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

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如下:①通常是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方法。②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由相关权利所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实其归属。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该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经获得了房屋并且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④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的类型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3、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5、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性质分为哪些
民法典对房屋产权性质分为哪些没有规定。而房屋产权的性质,依据房屋土地使得权性质而定,包括住宅用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 房屋产权登记 等相关问题,很多 购房 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贴心的我为你总结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 1、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具体指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权一般是以房屋产权的登记作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拥有房屋并不代表取得了房屋的权,还需要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申请登记,是指 房产 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书、检验相关的证件、墙界表等。 3、检验相关的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过程中的基础,包括需要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一定要互相吻合。 4、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 5、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6、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 产权证明 ,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7、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 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8、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 税费 ,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 9、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 房屋产权证书 。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 房地产市场 秩序, 保障房 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 房地产权证 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6、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 总登记 ;(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注销登记。 7、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登记申请;(2)权属审核;(3)公告;(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3)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8、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9、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全部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全部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讲述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摇身一变成为业主的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后,已经不再迷惑了吧,多多了解知识,就不会轻易的疑惑。

最新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方法

(一)申请
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
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资料齐备,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就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予受理,就需要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查明房屋的客观现状的行为。审查内容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
(四)公告
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时间一般为30天。
(五)听证
房屋登记机关因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布的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应组织听证。
(六)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七)归档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拥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产权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村民住房拥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如何办理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流程有: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
一、办理房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买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流程和费用
房子过户需要登记费和工本费,具体的过户流程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按照要求,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等需要的材料;
3、受理后,审核提交的材料;
4、审核通过,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公司可以迁移到其他市吗
可以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州工商局窗口进行申报。
(二)受理
工商局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驳,向申请人开具《补正资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经批准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批准许可的事项,加盖迁入地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迁移申请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哪些规定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二、如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三、如何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的法律规定有:1.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2.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3.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您的问题我已知悉。现为您提供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内容:第一章就是总则的内容;第二章是总括关于登记的内容;第三章首先来了一个所有权登记的内容、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最后是其他登记;第四章主要涉及的是房屋登记的内容;第五章主要是违法而 承担刑事责任 的内容;第六章是是有关管理的内容。!法律客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