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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时间:2024-02-20 23:49:23 编辑:莆仙君

债务重组税前利润由正数变为负数,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其损益是否合理

首先要对比一下
旧:损失记当期损益,收益记公积
新:损失收益都记当期损益
分析:显然一点,旧的准则有不当之处,债务重组本质就是要帮助一下企业,可是你看旧的准则根本起不到这个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新的准则让收益也反映到当期,能较好的帮助危机企业。你可以查到一些ST企业受债务重组影响的案例。
然而,问题是两方面的,就是这种收益显然和正常经验收益是不同的,有可能让信息阅读者产生误解,也让危机企业产生依赖。
个人见解啦,仅供参考
如果你有时间,可以看下这方面文献,有一些的
按照 债务重组 的关键词来搜索
比如 仇莹的《债务重组中的重组收益不宜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是旧资料,但债务重组又不是新问题。【摘要】
债务重组税前利润由正数变为负数,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其损益是否合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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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对比一下
旧:损失记当期损益,收益记公积
新:损失收益都记当期损益
分析:显然一点,旧的准则有不当之处,债务重组本质就是要帮助一下企业,可是你看旧的准则根本起不到这个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新的准则让收益也反映到当期,能较好的帮助危机企业。你可以查到一些ST企业受债务重组影响的案例。
然而,问题是两方面的,就是这种收益显然和正常经验收益是不同的,有可能让信息阅读者产生误解,也让危机企业产生依赖。
个人见解啦,仅供参考
如果你有时间,可以看下这方面文献,有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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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仇莹的《债务重组中的重组收益不宜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是旧资料,但债务重组又不是新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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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如果所收款额小于债权的账面价值时: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如果所收款额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但小于账面余额时借:银行存款(实收款额)坏账准备(已提准备)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资产减值损失一、债务重组的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即混合重组.二、以现金清偿债务1、会计处理原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三、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1、会计处理原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A.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认定相关的税费;B.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C.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务重组延期收回要怎么做账?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整体上来说,按照上文小编老师汇总的相关介绍资料可知,针对债务重组的公司双方应该是通过营业外收入的科目处理,因为债务重组并不是属于公司直营业务范畴之内的,相信你们看完上文全部资料后对此都是非常清楚的,更多内容请你们来本网站上阅读.

企业债务重组准则是什么

一、定义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确定债务重组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2、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权人做出了让步。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在新准则下,只有做出金额上的让步属于债务重组。因此,债权人必然有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以货币资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还款),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混合重组,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注意: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股权、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债权人没有做出金额上的让步等,不属于债务重组。
四、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债务人以资产偿还债务:以债权人收到了相关资产(有进账单、入库单,如房产则应产权过户),并办妥有关债务解除手续,作为债务重组完成日。
2、将债务转为资本:以债务人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即签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并向债权企业出具了出资证明,作为债务重组完成日。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还款):以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作为债务重组完成日。


关于债务重组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准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基本上相同。以公允价值为确认与计量标准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笔者认为它是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有限延伸,体现了现代会计理论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否定,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该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历史成本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花费的成本,而不代表其本身的价值,但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目前还没有一种完全基本预期(未来)的计量属性,因此,公允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属性。它的多种表现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等,以及判断时很强的人为主观性,势必给会计带来很大困难。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会计人员很难把握。而且,准则中在对待债务价值方面贴现问题的处理上,也与公允价值自身的定义要求不相一致。本准则的内容中,并没有考虑折现因素。而对于本身及其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应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现值。总之,可以合理的预计,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对公允价值的把握与实际操作必定存在很大问题。
二、谨慎原则的应用问题
准则的制定,在处理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时,使用了谨慎性原则,但在关于固定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时,一味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却又违背了谨慎原则在会计上的一个具体应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对此,笔者认为准则应作如下改进:
固定资产抵债时必须考虑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公允价值、折旧与债权人的有关债权帐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净值的差额、公允价值与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等。债务重整中的双方都应看作持续经营企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1、当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高于公允价值时,债权人应按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按债权人帐面价值减少应收帐款等债权,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公允价值与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应收帐款重整时扣除坏帐准备后)作为一项损失,记大当期损益。
2、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高于其债务人帐面上的原值时,债权人对接受抵债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帐,不记折旧;其余同1。对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对其公允价值与被重整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一项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只有这样,笔者认为准则才真正的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三、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税收益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通常让利而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后,会使不实施债务重整而少纳所得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可见,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国家其实也作出了让利鼓励。对此,税务部门如何核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应税收益呢?笔者认为,对于应税收益的确定应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申请破产后债务重整的所得税问题。这一问题不在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申请破产后,可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迸人债务重整阶段。已经法院审核批准,就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应税收益增加(债务人企业)或减少(债权人企业),因此,由此而产生的所得税的增加或减少是合理的,即国家对此已作认定和允许,此债务重整损益可计入应税收益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