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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政局

时间:2024-03-19 07:21:29 编辑:莆仙君

什么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什么是市政府直属机构?谢谢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旅体委、市投促外侨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民族宗教事...、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扶贫移民局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工业促进局、农业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扩展资料:与市政府直属机构相关的中央直属机构:直属机构地位低于政府内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行为主体。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人员。(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等。(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机构百度百科-政府

2020年甘肃平凉初会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

按照国家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日程安排,会计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已于10月中旬正式公布,我市考生可随时通过会计资格评价网和省财政厅网站查询。


全市参加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考生共有3032名,实际参加考试1772名,考试合格615名,合格率34.71%,较2019年合格率15.88%有大幅提升。参加中级资格考试报名考生899名,各科出考率都在45%以上,全科合格人员85名。由于受疫情影响,今年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由考前审核改为考后审核,我市于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对中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时进行了审核,通过审核83名,未通过审核2名。


温馨提示:初级、中级资格合格考生可于12月份联系市人社局考试中心领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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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的会计初级证书如何领,兰州市的会计初级证书

分为3种情况: 1、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有时候只要1张)、考试成绩单、电算会计证原件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兰州市南关十字百安购物8楼)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私营企业人员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介绍信、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考试成绩单、电算会计证原件到兰州市工商联办理; 3、持两年内会计类专业毕业证的人员带毕业证原件、单科成绩合格单、一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按以上两种所属企业性质分类,分别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和工商联办理。另外:户口不在兰州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财政局办理。


兰州市初级会计证书什么时候领取,如何领

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考试成绩于6月6日公布,考生请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查询考试成绩。两科成绩合格人员请于8月份以后到各县区财政局报名审核点,凭身份证或回执表领取成绩通知单(请妥善保管,此成绩单为办理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的凭据)。办理会计初级资格证书时间预计在2018年的5、6月份开始,具体事宜请关注兰州市人社局通知,网址(http://www.gslz.lss.gov.cn/),咨询电话:8270619。
兰州市财政局会计局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环境秩序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并统一规范“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格式和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门前三包”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公安、财政、环保、建设、交通运输、生态、文化旅游、卫生计生、食药、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门前三包”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扫、保持地面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密闭化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定期清洗、粉刷、维护建(构)筑物、临街墙体、匾牌、橱窗、亮化灯饰等;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管护。保持绿地、树穴干净整洁和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和在树干上刻字、拉绳、挂物;禁止破坏绿化设施和违章占用绿地。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放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禁止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禁止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禁止倚门设摊、占道经营。第七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临街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以建筑物立面、围墙、围栏至城市道路道牙为界,左右以通道或隔墙的中心线为界。有围墙(围挡)的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建筑工地等责任区域以围墙(围挡)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牙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牙为责任区域。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边线、屋后延伸至共用空地中线为责任区域。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须在其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及责任内容。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挂牌公示、台账、巡查、联动、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计入考评成绩。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快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对外营业单位,军工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省级在兰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在兰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列人工作计划,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
  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有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第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门的防火安全组织,主要领导担任防火安全组织的负责人。要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干部,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工作组织,负责日常防火、灭火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要建立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防火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第八条 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2、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保卫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消防设备施工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事业专职、兼职防火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持有经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证书,方可上岗。
  3、在职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4、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5、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重点单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其完整好用。
  6、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7、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
  8、建立灭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该立即报警,同时要组织疏散人员及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房屋、场地的管理单位。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都要签订防火责任书,按照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10、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防火机构和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发生火灾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损失,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清原因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之上,除按有关法规对肇事者、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视其情节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