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服务理念及体系
深圳国旅新景界既是传统意义上的旅游服务企业,又是新型旅游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她秉承“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理念,以“新时代,人性化的专业旅游”为定位,率先创建了亲切化服务、人性化服务和VIP贵宾服务的新景界服务体系,一切为顾客着想,在近年内均未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在深圳各主要媒体上均无负面报道。她强调人性的自由、自在、自我,强调对生态环境和特色文化的保护,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新境界,注重人和自然的沟通,激发人的灵性和潜力,创造有意义的“人生体验”,率先进行市场细分,成立“新景界长者旅游俱乐部”、“新景界深度旅游俱乐部”、“新景界企业团队俱乐部”等真正意义上的会员之家;率先启动子品牌战略,精心打造“自游天下”、“温馨结伴行”、“爸妈之旅”、“会在三亚”等闪亮的品牌专线,并在营销实践中成功的推出“千名长者温馨结伴游港澳” 、“寻源香巴拉” 和“深圳情旅 阳朔有约”等个性化线路。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54年,随着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成立,作为中国国际旅行社广州分社深圳支社也在深圳落地生根,专门从事外事接待工作,在同一年接待了第一批外宾。1989年,随着深圳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国旅总社1984年以来接待功能的转换,当时的中国国际旅行社广东分社深圳支社也由支社升格为深圳分社,并逐步转型为专门从事综合性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到1992年,中国国际旅行社广东深圳分社随着中国旅游业迅速发展,成为以“接团为主并开始发展中国公民游业务”的国家一类旅行社;之后更名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2000年,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率先在全国国旅系统、广东省、深圳的旅游企业中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并更名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即由国营体制改为全员持股。新的体制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转机和活力,并由此走向了企业自主创新之路。2001年,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始品牌建设之路,即在原有国旅品牌泛化的情况下,实施自有品牌的建设推进战略,成功推出“深圳国旅新景界”,并最终过度到“新景界旅游”品牌。由此,深圳国旅新景界成为深圳旅游市场唯一一家拥有自主品牌的“国字号”旅行社,在全国国旅系统里都是品牌意识“敢为人先”的革新者。2002年,面对当时混乱的旅游市场,深圳国旅新景界以树立行业正面形象为己任,正本清源还旅游本来面目,率先在深圳旅游市场倡导“明明白白消费的品质旅游运动”,推出“品质新北京”、“品质新海南”、“安心泰国游”系列产品,当时在国内旅游界都是第一个推出“品质旅游”运动的领头羊;同年,深圳国旅新景界成立拥有“深圳市百事得导游管服务有限公司”,以加强导游管理和提供专业导游服务,在旅游品质服务方面更上层楼。2003年,在非典之后,积极响应深圳市旅游局的号召组织“深圳人游深圳”大型活动,首日即组织近7000名市民参加,受到市旅游局的表扬,对恢复深圳旅游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4年,围绕“专业化、个性化旅游”的经营目标,在继续延展品质旅游运动的同时,推出“新景界爸妈之旅”、“新景界拓展训练营”和“深圳情旅”等系列产品,为新景界品牌在深圳旅游市场的确立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并在同年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2005-2008年,深圳国旅新景界进入精细化、专业化的分工阶段,先后设立多家专业分支旅游机构。2005年设立专门从事港澳旅游服务的“深圳旅游集散中心”,该公司成立不到两年,就成功推出得到深圳旅游局、香港旅游发展局共同认可的“优质诚信香港游”标准的系列产品,成为区别于那些野马旅行社的优质香港游的首选品牌。2006年4月,深圳国旅新景界联合深圳航空公司实行强强联合,设立专门从事国内旅游服务的“深航假期”。2008年在此基础上合资成立“深圳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进一步向专业化的国内旅游公司迈进。2006年6月,深圳国旅新景界设立专门从事商旅服务的“深圳新景界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跻身国内百强社,为在深圳举行的“世界牙科联盟年会”提供接待服务,接待外宾达5000余人,内宾达 1万人以上,得到相关组织机构的表扬。2006年10月,深圳国旅新景界设立专门从事日韩旅游服务的“深圳新景界东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还在日本大阪成立新景界东旭分公司,已成功运作“日本包机旅游”30架次之多,新景界包机日本的架次和组团人数量居广东省首位,全国第二位,还成功在青岛、沈阳、上海、杭州、广州等地拓展日本包机游业务。
中国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骗人的吗?
骗子!我是内蒙古的,今天公司收到一个邮件,到付的25元。公司有邮件很正常我接收了,可打开一看是他们的旅游票。我问了公司几个人都说没有人订过这个票啊。打电话过去,那个手机号码还不接,打固话一个女的接了,说是他们给全国公司发的邀请函!这不是坑人吗?要是全国旅行社都给我发一个那我公司都要倒闭了!我是内蒙古这么远的都收到了,可想全国有多少企业受害啊。不是钱多少的事,这是明显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厉鄙视,打击!
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这家公司么?靠谱不?
上面写的是这个公司.要看是不是真的遇到的是这个公司.你那种贵宾卷,上面价格是不是很诱人?如果去,肯定还有很多自费的项目.不一定是强制消费,但你去了不消费就在门口站一下么?上面列列举的都是免费的.真正熟悉或去过香港的很少会用那种卷的.至于带多少钱,要看你消费些什么.如果自已去,两个人的车费把香港金紫金,星光大道,山顶公园(上面有景点要门票),还有海洋公园(要门票,等等只走这几个地方不算门票.车费来回约400港币.至少要准备这么多路费.还有门票啥的自己上网上淘便宜点.如果还住宿,一晚便宜点的300-600港币也许能找到.吃的话便宜点的30-40一餐一个人还是可以解决.真打算去,带张银行卡就行了,那边购物可刷卡,按当日的汇率结帐的.现金根据自己实际带上路费,饭钱.买小东西 的钱就可以了.那个四天三夜的建议不要去.
重庆旅行社排名
重庆旅行社排名是重庆春秋国际旅行社、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重庆旅游百事通、重庆国旅、重庆渝之旅。1、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中青旅已达到年接待游客突破150万人次,营业收入80多亿元的经营规模,正矢志成为一家具有卓越品牌形象、拥有领先市场份额、跨地域、跨产业链运营的国际化现代旅游集团。2、重庆旅游百事通旅游百事通是全国旅游企业百强前十名、中国西部最大的综合性旅游集团—重庆海外旅业集团倾力打造的全国性超大旅游连锁超市。采用超大连锁超市经营模式,2010年已实现为西部加盟门店最多,收客量最大的旅游龙头企业。3、重庆国旅重庆中国国际旅行社(简称重庆国旅)成立于五十年代初期,是重庆市成立最早、极具实力的国际旅行社,市旅游局直属企业。98年以前,重庆国旅先后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于2000年2月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投资500万元,组建成重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4、重庆渝之旅渝之旅拥有大批高素质的外语,地方语,普通话导游和专业计调。公司设有国际旅游中心,国内公民旅游中心,公务接待中心等多个职能部门为广大中外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渝之旅始终恪守“务实创新”,“诚信至上”的原则,被成功评为“游客最喜爱的十佳旅行社”。5、重庆春秋国际旅行社重庆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上海春秋集团在重庆的全资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有员工20余人,年营业额超2000万元,是重庆市旅游行业较好的旅行社。重庆春秋国际旅行社是重庆旅游市场上第一家海南包机旅游批发商,连续五年被重庆市旅游局评为十强旅行社。
深圳旅行社全国排名?
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深圳有几下几家: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L-GD-GJ00041 12名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GD-GJ00010 22名深圳华侨城中国旅行社 L-GD-GJ00031 24名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L-GD-GJ00018 48名深圳九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GD-GJ00049 50名深圳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L-GD-GJ00025 63名
旅行社计调要做行程报价给客人具体是一个什么样步骤?要详细点
首先需要告知地接旅行社旅游团人员数量、到达离开准确时间、到达方式、最好有具体的车次和航班号, 要明确客人的年龄、性别比例、社会阶层,以安排宾馆酒店和客人用餐。同时在搞清楚客人的民族习惯,有没有饮食或者起居上的禁忌。要对当地的目的地景点及各景点之间的距离有提前的规划,确保不会由于上下班高峰等因素导致行程出现不可预期的改变。指定景点游览时间要有提前规划,通过地接以往经验确定最多的和最少的游览时间,在所有的游览时间上流出充足的时间裕量以保证每日的形成可以按时完成。拓展资料旅行社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旅行社条例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设立要求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外商投资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要点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七条;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附则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旅行社都有哪些职务
一、票务员工作为负责替客户查航班、订机票、出机票以及接听电话等。二、导游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三、领队指户外自助游带领队伍的人,领队在户外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一名优秀的领队不但应该具备丰富的户外经验和技能,更应该是一名热爱环保,尊重自然,充满人格魅力的领袖。时刻注意环保,用行动影响同行的人,以爱自己的心态去爱大自然,这才算一名环保领队。四、计调员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计调是旅行社完成地接、落实发团计划的总调度、总指挥、总设计。可以说,“事无巨细,大权在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自主性、灵活性,而不是一个简单重复的技术性劳动。五、签证专员外联OP 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对的直接是客人,如企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