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的航行灯具体的作用是什么?
航行灯有3种颜色,在飞行员左侧机翼尖上的是红灯,右侧机翼尖上的是绿灯,机尾上装有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下这些灯光的使用方法。另外,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因此,我们着重讲一下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
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
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
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
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飞机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1个。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
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
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
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机头前方两侧照明。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
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
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
1、 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
2、 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
3、 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
4、 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
5、 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
6、 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
7、 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
9、 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 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
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
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
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
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
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
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
飞机上的灯有什么作用?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下这些灯光的使用方法。另外,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因此,我们着重讲一下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
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
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
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对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
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飞机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1个。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
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
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
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对机头前方两侧照明。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
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
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
1、 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
2、 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
3、 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
4、 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
5、 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
6、 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
7、 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
9、 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 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
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
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
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
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
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
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
战斗机有几个灯?都是什么作用?
1、航行灯。在两个机翼翼尖,“左红右绿尾白”,作用是飞机轮廓、方向、位置识别。比如前方飞机你看到左边是绿灯右边红灯,那这架飞机就是在向你迎面飞来,要做好防撞。如果看到是2个白灯那就是和你同向前进。2、着陆灯,一般有外侧和内侧(固定的和可动的),用于着陆时跑道照明,有的飞机还有起飞灯。
3、滑行灯、跑道转弯灯。滑行灯一般在前起落架上。跑道转弯灯在机翼翼根。用于滑行道和跑道照明。
4、航徽灯。用于照亮尾翼上航徽。5、大翼和发动机照明灯。在机身上。用于机翼和发动机结冰探测。
6、防撞灯和频闪灯。2个红色防撞灯在机身中部的最顶上和最底下。3个白色频闪灯在翼尖和机身尾部。
飞机有几个航行灯,颜色怎样区别?
飞机夜间飞行时,一般能看到3种灯
1.航行灯,位于翼尖,左红右绿,持续亮,便于飞行员在夜间目视判断飞机的航向
2.频闪灯,也在翼尖,白色,顾名思义闪~~,其亮度极大,主要作用防撞
3.红闪灯,机身上部、机腹、尾翼顶端,红色闪动,频率比频闪灯慢,有点像警车上的灯,主要作用是在地面提醒人员不要随意靠近,比如飞机启动发动机时
其他什么着陆灯、滑行灯起飞之后就关了,一般看不到
船舶航行信号灯的种类及其作用是怎么样的?希望得到详细讲解.
编辑本段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
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
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
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
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
显示。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
线上。
3.是“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 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 闪次或120 以上闪次的闪光
的号灯。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 8 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 米或50 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 海里;
舷灯,3 海里;
尾灯,3 海里;
拖带灯,3 海里;
白、红、绿或-环照灯,3 海里。
2.长度为12 米或12 米以上但小于50 米的船舶:
桅灯,5 海里;但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3 海里
舷灯,2 海里;
尾灯,2 海里;
拖带灯,2 海里;
白、红、绿或-环照灯,2 海里。
3.长度小于12 米的船舶:
桅灯,2 海里;
舷灯,1 海里;
尾灯,2 海里;
拖带灯,2 海里;
白、红、绿或-环照灯,2 海里。
4.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
白色环照灯,3 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 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
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
照-闪光灯。
3.(1)长度小于12 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7 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以代替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 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如果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 款(1)项或1 款(2)项规定的号灯。
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
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 款(1)项或1 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 或3 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 款(2)项的规定。
5.除本条7 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1.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
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 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 米或25 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
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 米,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
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100 米;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如果拖带长度超过 200 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
型。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 或7 款规定的号
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
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
或 3 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
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
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 米的帆船上,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
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 款所允许的合
色灯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 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 或2 款规定的号灯。但如
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
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
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
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
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 米的船舶,则不要求
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
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 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
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则附录二所述的
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
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
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
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
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
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
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第二十四条1 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本条
2 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 款(1)、
(2)和(3)项规定的号灯和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碍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
5 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 款规定的号灯和号型时,
则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
色;
(2)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 米,并应采取措施
以保证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或第三十条为
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些号灯
或号型之一应在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
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至清除水雷船 1000 米以内是危险的。
7.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 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
灯和号型。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
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 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
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 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
0 米及100 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 或2 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 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
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 1 和2 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6.长度小于12 米的船舶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4 款(1)项和(2)项规定
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飞机上的航行灯有什么用?
飞机上都装有航行灯,它们的作用是为了避免空中的交通事故。飞机的航行灯是红、绿、白色3 盏:红灯装在左机
翼尖,绿灯装在右机翼尖,白灯装在机尾。3盏灯可以连续点亮,也可以继续点亮。飞机夜航时,如果飞行员看到
对方有一架飞机向自己飞来,而且只看到红、绿2 盏灯,说明对方正在迎面而来,有对撞的危险,必须设法避开;如
果只见到1盏红灯或绿灯,那就说明对方是在自己的左侧或右侧;如果3 盏灯同时可见,那就说明对方在自己的上空或
下空飞行,这两种情况是没有危险的。当然,飞行员光靠灯光指示来避让飞机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飞机上的雷达可以
反映逐渐靠近的飞机的航向和大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