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腾网手机信号屏蔽器电话号码是多少
屏蔽器一般不会坏,使用也简单,把天线对应接上去开机就可以了,你可以直接联系厂家价格会便宜很多,没必要让经销商赚这钱,经销商还不是只是打个电话,坏了给你寄回厂家,我们公司就是从网上找到泉州蓝杰屏蔽器厂家的,国内一线品牌,也才几百块,屏蔽器工作的时候机器温度高,蓝杰后面全部都是铝合金散热片,内置笔记本电脑的涡轮风扇,24小时开机都没有问题。
百度相册图片贴到贴吧的问题~~
茜SAN(抱住亲~),看好友动态来的~~
其实亲贴的图都看得到的,网速慢才显一半,刷一下或者右键‘显示图片’或者等人少的时候(汗)就可以了~~
相册我也推荐给你吧,话说贴百度的话,还是百度相册很方便^^
以下几个,我比较喜欢Photobucket的相册(国外相册3号)速度不错,很稳定,还接受gif~~~flicker也不错~~~filefront(简称FF)用来传文件、影片存储或给其他人下载也非常方便!感觉比rayfile还要方便!不过我没在FF上传过图,不知道接不接收BD外链OTZ 听说谷草网的相册也不错(?),没试过就不多说了^
1、网游先锋
http://photo.1t1t.com/index.php
http://newphoto.1t1t.com/
☆ 完全免费50M空间
★ 良好稳定性和速度
☆ 支持JPG和GIF格式
★ 支持单张图片达2M
☆ 支持图片批量上传
★ 支持图片对外链接
☆ 支持图片无损上传
★ 不添加任何的水印
(偶尔会有时间段不能显示,但是过段时间又会恢复的~~)
2、国外相册1号
http://photodump.com
☆支持格式:JPG、JPEG 、GIF、PNG
★大小限制:无
☆一次可上传10张,自动生成4种地址
(图片会被加上水印)
3、国外相册2号
http://tinypic.com
☆支援格式:jpg,gif,png,bmp格式
★档案限制:250K,超过会压缩
☆只支援单线上传~
4、和讯相册
http://photo.hexun.com/
☆速度一般
★一次最多上传8张~~
☆很稳定
5、国外相册3号
http://photobucket.com/
☆需注册,国外的相册空间,一次可上传19张图片,档案不可超过1MB
★空间大小:1GB(免费)
☆支援类型: gif, jpg, jpeg, png, bmp, swf
★支援上传类型:PC中的图片、网络上的图片、FTP上传
☆PHOTOBUCKET其实可以一次上传整部漫画的,具体操作:#15
6、国外相册4号
http://www.filefront.com/
☆需注册,国外的相册空间,一次可上传很多张图片(我一次传20张都没问题,不知道他的极限是几张)
★显示图片的速度很快
☆空间大小:未知(免费)我目前已经传了30多MB,不过这空间传太多会当掉
★支援类型: JPG, GIF, or PNG
7、国外相册5号
http://www.flickr.com/
☆很好用
★每个月都可以上传20M
☆可以用上传工具整批上传非常方便
8、学生相册
http://photo.6to23.com/
☆优点:无限空间..可以外连...几乎没什么限制..
★缺点:不可以批量上传...只能一张张慢慢来..上传速度还不错~
☆注意!不要使用加密相册,否则图片无法外连
9、国外相册6号
http://www.yesalbum.com/
☆50M免费空间,限成私有也可支持外连,
★一次最多可上传5张。
12、国外相册7号
http://www.imagecave.com/
☆速度可以!!
13、百姓相册
http://photo.baixun.com/index.php
☆空间可达2M
14、又拍网
http://www.yupoo.com/
☆要注册,登录使用邮箱地址,但速度快。
★除支持jpg,gif,bmp,png格式的照片外,还可以将许多照片压缩成一个zip文件后一起上传,非常方便~
☆流量是按每月计算,每月规定一定流量赠送,刚开始是有约60M大小
15、中国blog网
http://www.blogcn.com/
☆需要注册.注册之后享有空间100g.但每张图片只可以500k以内,允许批量传(需安装他的程序)
★接受jpg,gif的图
16、国外相册8号
http://www.mynetimages.com/
☆相册容量 : 999mb
★单档上限 : 不明, 上载1mb的图档成功
☆特点 : 上载的图有3个大小
17、国外相册9号
http://www.imageshack.us/
☆可以不注册,可以设置图片规格(<1.5M)
★可用图片格式:jpg jpeg png gif bmp tif tiff swf
☆注册后可以打包上传~~
18、图片博客
http://photo.bokee.com/
☆相册空间2G
★单张最大可上传2M以内的图片
☆支持批量上传
★外连速度极快极稳定,方便实用
19、
http://photo.monternet.com/
☆简体中文网站,可以外连。
★还可以免费把图片发到手机上,但须注册。
☆4M空间,速度很快,但只能一张一张上传。
20、网友相册
www.wangyou.com
☆这个是支持GIF的
★一次性可上传8个文件
☆个人觉得速度还是很快的
★挺实用的
☆可以用来收藏一些作图用的素材
★里面还有很多其他功能
21、拍拍乐相册
http://www.886.cn/
☆无限空间、无限流量、支持外链
★可以使用拍拍乐2008客户端上传工具
☆批量图片外链工具——万能贴
>> 拖拽式批量贴图,即拖即用所见即所得
>> 支持相册/照片/视频/幻灯片/拍拍秀外链
>> 支持本地照片直接点右键外链
☆多样化的照片上传方式
>> 本地图片拖动式批量上传
>> 资源管理器批量式右键上传
>> 网络图片一键式可选择性批量获取
>> USB向导直接上传
☆强大的照片上传前美化处理
>> 批量重命名、批量更改大小
>> 批量加相框、批量加水印以及所有常规照片编辑功能
☆网络相册本地化管理
>> 自定义排序,照片批量复制、移动
>> 照片批量删除、下载、编辑
>> 与windows资源管理器集成
★一直使用886的外链相册,上传速度很快,贴图也很方便
22、56网
http://photo.56.com
☆一次最多可以同时上传 8 张照片,每一张上传照片的文件大小不可以超过 2048 KB,照片的尺寸不能超过 2048 x 2048 像素
★目前支持的图片文件格式有: JPG, GIF, PNG
23、伍叁柒网
http://photo.537.com/
☆免费注册,30M的相册空间,空间稳定,可以一次性上传10张图片,,,
★就是空间小勒些,有需要的可以多注册几个号
24、久游网
http://album.9you.com/greatalbum.php
☆速度可以。空间1G。。
(网络维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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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SAN谢谢你啊!(呃已经跑到这来胡言乱语了OTZ)
希望上面有和你心意的^^
甲醛检测仪有用吗
除甲醛的第一步是确定甲醛的具体含量,此时我们必须依靠检测手段来了解甲醛的浓度范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甲醛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市场已经涌现出来,提供各种产品的检测服务,如什么样的试剂盒,甲醛检测仪等,这些产品真的可靠吗?一:甲醛检测试纸在某宝输入“甲醛试纸”这个关键词后,会出现很多不同规格的产品,使用起来很简单,直接到角落就可以检测,一段时间后,试纸会通过颜色的深浅来告知甲醛浓度。有人一次在三家商店买了待售的试纸,把试纸放在同一个地点和时间点,三种试纸的结果显示出不同的深度,证明试纸测试结论不准确,只能告知用户这里有甲醛,具体数字,试纸无法测量。二:手持甲醛检测仪除了纸,几十价格数百手持式测试仪的横空出世,仔细观察的顶面,惊人的数字产品的销售,这表明很多人认为,这个探测器,毕竟,整体结构看起来很专业,应该比有用的纸更好。谁买了下两个品牌进行了实验,手持式测试仪,测得的甲醛含量很大的不同,呼吸稍微探测器人,内容也会莫名其妙地被增加,足以证明失真的手持式检测仪测量,结论没有任何参考值。三:成千上万的甲醛检测仪有些探测器的售价高达数千美元,可以提供相对准确的数字,但价格实在是不讨人喜欢,大多数普通家庭都买不起这种探测器,更不用说,这种探测器需要识别品牌,价格比一般水平要高得多,但只能检测出甲醛这种有害物质,不划算,性价比高。四:实验室专用测试设备像紫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的甲醛检测设备,在实验室中成立,专业程度非常高,但一般人很难达到,但采取抽样检测方法邮寄给获得的结论,时间费时费力。市场上大部分甲醛检测机构不具备的那种专业设备,也可以给结论的精度更高,可以作为参考。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前两种甲醛检测产品价格低廉,因此很多人购买。大多数人也寻求心理上的安慰。二是两种甲醛检测设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但其成本较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需要人们利用正规除甲醛公司的实力做相应的检测服务。
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有关网络的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虽然国家对网络有这么多的规定
但是一旦发生网络纠纷,还是很难搞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