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仙生活网
当前位置: 莆仙生活网 > 知识库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12 05:12:01 编辑:莆仙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 登记申请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为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积极扶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有计划地对个体工商户开展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七条 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外,凡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未经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实行依法直接核准登记制度。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查验身份证明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登记注册申请之日志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要项目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注册资金数额。
  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因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必须在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异地经营。异地固定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登记注册,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第三章 扶持措施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
  对个体工商户在征兵、受教育、评选先进、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应当与各类企业职工一视同仁。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管理费:
  (一)从事科技开发的人员自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费;
  (二)城镇待业人员自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交管理费;
  (三)贫困农村和少数民族村寨的村民自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费;其他农村村民自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交管理费。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贫困农村和少数民族村寨的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并每隔3年调整确认一次。
  管理费减免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第十六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免管理费和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扶持个体工商户。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有进出口权的企业申请代理进出口业务。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需到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进行商务考察的,可以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商会出具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的所有权;
  (二)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权;
  (三)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四)聘请或辞退帮手、学徒;
  (五)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八)获得奖励、荣誉称号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一、法律根据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自然人或家庭。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三、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什么意思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且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目前,个体工商户注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青年、农村村民和国家新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业务技能。熟悉登记手续。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必须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大多数情况下,开设个体户都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个人座商或有姓名的个体摊主,首先要申请办理姓名预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到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等待审核结果,如果审核通过,申请人将收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交工商部门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将收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就是按照承诺的时间带上通知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前去工商局缴款领取。此时,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基本完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